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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以贷款诈骗行为中的个别外在特征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非法目的的标准,难以准确反映行为人真实的主观目的,应以合法占有贷款的情形作为确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参照物。按照合同诈骗罪追究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只是短期内的应急性方案,其不可能完全弥补立法上的疏漏。行为人在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编取贷款时,提供了其通过虚假反担保骗取的真实担保,该行为应作贷款诈骗罪处理。  相似文献   
13.
《中国公证》2013,(6):56-56
近年来,吉林省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凸显。长春市北方公证处抓住机遇.勇于探索.在全省公证行业中率先开展反担保公证业务.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和个人创业融资难题.有效地促进了民营经济发展。2004年至今共办理反担保公证2.5万余件.涉及贷款标的额上百亿元。  相似文献   
14.
张吉 《法制与社会》2014,(13):285-287
保证人代位权制度虽然具有强于保证人追偿权的优势,但即使不承认保证人代位权制度,依然有同样有力的救济方式予以替代;同时由于保证人代位权制度本身具有诸多不足,若承认该项制度的存在,将会导致权利体系冗杂、禁锢主债权上其他保证人和担保物权人等弊端。现有的保证人追偿权、反担保等制度足以给保证人的权利以有力的保障。  相似文献   
15.
浅析反担保     
担保可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反担保是有特别附从性的担保,反担保的效力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反担保的实现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其实现方式与本担保的实现方式基本相同。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落实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规定的同时,全面构建了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则.由于民法典强化了担保的从属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将独立保函排除在担保制度之外,并对非金融机构约定独立性担保以及突破担保范围从属性的后果进行了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充分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否认共同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但也为担保人的相互追偿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排除了若干因素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但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问题上,司法解释一方面延续了2019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的司法政策,另一方面也在具体规则上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在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方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虽然延续了原担保法解释确立的规则,但进行了必要修正和完善;最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纠正了以往司法实践对反担保在认识上的误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内容上可以区分为针对民法典新变化而作的解释和为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而作的解释,这一区分对于正确处理该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18.
反担保在我国《担保法》的条文中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导致企业在实践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企业运用好反担保措施,是化解企业风险的关键之路。  相似文献   
19.
反担保制度乃我国特有制度,从成型到成熟有待时日。现有反担保立法过于简陋,学界亦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充当反担保人、定金留置应适用反担保与否、反担保复设问题、反担保责任期间等问题上有所误读,应有定论。对于反担保制度在担保方式、主合同之认定等问题上,立法应予明文确定;对于反担保易被恶意利用问题,必须要对主体之主观要件进行考量,比对其主观恶意程度,探究以当事人内心真意作为裁判依据,否则极易造成利益失衡。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加大,人们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对担保愈加青睐。吉林省公证管理部门结合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要加大对反担保合同公证的力度。为更好地办理此项公证业务,我们不仅要在理论上加强学习,更要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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