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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健豪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5):74-77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存在母法废止、违法不究、责任他负的弊端,容易导致滥用上诉权、诉讼费流失,可能违反当事人平等原则,应当在重新制定“诉讼收费(办)法”时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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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对原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其中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诉讼费收取标准也做了较大调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并没有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诉讼费进行区分,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那么,《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这种区分究竟会给本身就不甚完善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会带来什么影响呢?下面就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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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中文版)》2007,56(5):10-10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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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多缴了吗?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为了改善自己的物质条件,形成了这样的诉讼收费指导思想,那就是:能多收就多收,能不退的就不退。随着《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中关于再审也收案件受理费措施的出台,法院诉讼收费扩张的价值倾向更趋明显。笔者认为,时下法院的几种收费方法值得质疑:1、确认之诉按给付之诉收费。确认之诉是确定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诉讼,确认之诉不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我们经常遇到请求确认侵权、确认民事行为无效(如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具有(或者不具有)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等。如果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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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降低了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法院的门槛之后,新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出了劳动争议仲裁免费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程序费用的下调直接减少了当事人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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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费用,①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对人民法院审判经费保障已经非常到位,诉讼费用对审判的保障作用已微乎其微。与此同时,在民事诉讼结束后,多数案件的原告都能全部或者部分要求法院退还其预交的诉讼费用.当事人撤诉、和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同样面临诉讼费用减、免、缓手续办理问题,这不但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多不便,而且也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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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6):30-30
国务院2006年12月31日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以下六个方面的规定。:(2)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1)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3)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4)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5)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6)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新办法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等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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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统一为每件十元,本文认为此有不妥,建议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应区别情况收取:有争议金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没有争议金额的,按固定数额收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