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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戴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基本案情]1994年至2011年4月案发前,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先后在南京市秦淮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秦淮城镇开发公司)、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拆迁公司)工作。在此期间,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其中戴某某所拥有的存款、债权、房产、车辆等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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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笔者仅就家庭成员能否成为此罪共犯问题通过一案例进行分析。
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刘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刘某及其妻王某拥有巨额财产。刘某名下存款200万元,其妻王某名下存款80万元,而二人的合法收入分别为50万元和30万元,刘某之妻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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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保护合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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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2000年3月,某县市场管理中心(事业单位)用16万元的价格购买安装了一台锅炉,用于给经营户供暖。供暖一个月后因经营户不交取暖费,而停止了锅炉供暖。2002年8月,该市场管理中心召开全体职工会议,研究同意将锅炉卖掉,并让大家帮助联系买方,会议未确定锅炉出售价格或联系销路的奖励数额。同年12月初,该中心副主任谢某得知某私营企业准备购买锅炉,便与本中心主任李某商议,谢某以锅炉不用,越放越不值钱为由,提出将锅炉以5万元价格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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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学界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1、持有说。该说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持有超过其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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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把“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当舆论对此争议时,也要想到,倘若不删“规范灰色收入”,也令人忧虑。这是因为“灰色收入”一旦规范,就“认可”、就“合法”.久而久之难免泛滥成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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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拙著《美国刑法》(1987)犯罪行为一节中说的“占有(possession)”(日本学者也认为在刑法上持有与占有是同一概念)算是一论,拙文《论刑法学若干重大问题》的问题之二“充实犯罪构成理论”中提到的“持有行为形式”算是二论(论点未变但论述方法看来不尽妥贴),这里便是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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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论断,对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作者论述了何谓私人财产权、私人财产权与私有制的区别、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内容,以及如何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权等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