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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社会保障体系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872.
《法商研究》2008,(5)
公司法上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制度来源于民法,其价值诉求是以较小的成本阻止较大的损害发生。停止侵害请求权制度对公司内部有缺陷的治理制度具有重要的弥补作用。在制度设计上,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主体除了股东以外,基于我国公司治理中监事会权力虚置的现状,还应将监事列为行使主体;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请求制止的范围只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章程禁止的行为,违反一般性的注意义务和需要具体裁量的忠实义务的行为不应纳入制止范围;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请求制止的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救济措施是对没有停止实施相关行为的被申请人直接推定其行为具有过错,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相似文献
873.
股东针对违法董事提起直接诉讼的制度.虽突破传统法律理论.却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董事对股东义务范围的确定与股东直接诉讼有着密切关联,对该义务范围的确定应采取基本原则与行为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而股东对董事提起的直接诉讼应主要限于董事对股东自益权侵害的情形.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缩小了董事的义务范围,出于理论周延和公司治理的需求.应对该义务范围作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874.
林源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3):47-48
近年来,随着工农业的发展,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进而引发的环境侵害诉讼案件日益增加.受害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受到侵害后又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就此进行初步探讨并作若干思考. 相似文献
875.
20 0 1年的德国债法改革使《德国民法典》中的给付障碍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动 ,积极侵害债权更是被提升为一个更高位阶的一般性法律原则。而一向作为不成文法律制度在给付障碍法中占据重要位置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本身 ,则被送上了通往法制史的轨道。这是国际法律发展潮流之使然。 2 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是科学和先进的 ,因此 ,在给付障碍法的立法上也应当采取统一的基本构成事实 ,这就是义务侵害或者为不履行 ,从而凸显国际脉动的特征 相似文献
876.
从白雪商标侵权案看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一)将与 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 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 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对于如何理解"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以及"误导公众"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 有不同的观点。本期选取了两篇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在两起案例中,因案情不同,法院对于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以及"误导公众"进行了不同的认定,愿为读者提供更多的 思考角度。 相似文献
877.
营业者保护顾客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是一种以作为方式保护他人的义务。由于营业场所与顾客安全的特殊关联性,营业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保护义务。这种义务的规范基础通常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合同。其一般内容包括警示、防范、保护、救助等几个方面。营业者违反此种义务导致顾客被第三人侵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属一般过错侵权责任。构成侵权的营业者应对顾客承担直接和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在赔偿后有权对第三人追偿。 相似文献
878.
王韶婧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6):108-112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修正和补充,并对债的相对性等传统学说造成了一定冲击。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德国、法国等国的司法实践中多有运用,但关于其适用及其适用要件尚存诸多争议。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案件并不少见,但制度建设仍处于欠缺状态。为提出可供我国司法实践借鉴的立法选择建议,应在介绍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内涵及各国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着重探讨其在侵权法上适用的主要争议。 相似文献
879.
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也不宜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从请求权,而应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时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场合,有时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场合,有时单独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有时须与有关规定一起作为请求权基础。我国物权法第242条、第244条关于无权占有场合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规定,可作为第37条的特别规定。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必须注意与物权法第37条、第242条和第244条的规定相衔接。 相似文献
880.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都规定了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效力的判断标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第2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