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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翔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6):58-5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民事优先权的一种,适用于股东拟对外转让股权时的情形。该项优先权并不绝对地限制外部买受人成为股东,但它有利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并尊重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章的地位。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重要问题包括如何认定同等条件,能否部分行使优先权以及在股权赠与和抛弃的情形中能否得以适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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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萍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2,17(4):41-43
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存在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具有法定性、专属性,是附条件的形成权,权利人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行使.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要处理好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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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租赁权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债权,面对相关纠纷的处理,司法裁判需要在承租人的优先权利与出租人的缔约自由间进行衡平,对承租人的权利边界与出租人的责任范围作出合理认定。承租人行使优先租赁权的前提是具备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基于租赁关系的持续性与人身信赖属性,此类"同等条件"的基本要件是租金、租期,并包括一般社会观念下的基本人身信赖感,但不应将一般承租人所不具备的特殊优势条件纳入其中。侵犯优先租赁权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优先租赁权的司法救济应适用违约赔偿的认定思路,在严格审查损失范围的前提下,保护承租人的信赖利益,但不应涉及可得利益;对于承租人提出的确认合同无效及强制缔约的请求,均不应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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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当今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此也予以规定,但对该权利的法律性质、行使条件及救济方式等均无明确界定,导致理论界众说纷纭,实务界处理不一。本文就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行使条件、实现方式作以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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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性质为形成权。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以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形成类似一物二卖的双重买卖关系。在房租租赁关系已经登记备案或者第三人知道租赁关系之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已经完成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出租人是否应当向第三人或者承租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仍然应当以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为基础予以判断。基于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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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阐述了不动产优先权制度之内容,评析了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明确指出不动产 优先购买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矛盾,并认为不动产优先购买权之存在基础己经消失,建议废除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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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客体和同等条件界定不清,导致房屋部分出租整体出卖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出现争议。从法律规范和交易实践上看,部分承租人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应有限制的行使,区分其优先购买权的客体是承租的部分房屋还是整体房屋,是平衡承租人、出租人与交易第三人利益的关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