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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一直以来,学术界多数学者将西周“明德慎罚”界定为“崇尚道德,慎用刑罚”,这种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几乎成为定论。近年来,少数学者开始对这一主流观点予以质疑。大量的周代出土金文为揭示“明德慎罚”的内涵提供了有利条件。从出土金文和传世文献可以看到,对周王而言,“明德”就是彰显上帝对文王、武王的赏赐,进而激励后代周王做出与文王、武王相同的政治行为;对于西周贵族而言,“明德”就是彰显周王对贵族先祖的赏赐,并激励贵族做出与先祖相同的政治作为。“明德”并没有“崇尚道德”之意。“慎罚”是“慎中厥罚”之缩语,其含义就是小心使刑罚符合“中”的要求,轻罪轻罚、重罪重罚,没有“慎用刑罚”之意。从西周到春秋战国,“明德慎罚”的含义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到春秋至战国时期,“明德慎罚”才开始具有“崇尚道德,慎用刑罚”之意。“明德慎罚”含义的演变为汉代“德主刑辅”的出现提供了思想资源,对后世两千多年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82.
李晓萍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1):38-45
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适用存在以下问题: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混同、教育因素在处罚中发挥的作用不清、与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关系不明。通过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厘清该原则中教育与处罚二要素的内在逻辑,阐明该原则与罚过相当原则的外在关系,有助于提升该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开放性适用,教育因素可以作为前置裁量手段对处罚发挥影响。罚过相当原则可以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中实体裁量部分提供“相当性”的分析工具,教育的裁量手段作用应以处罚法定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为限度。 相似文献
183.
“过罚相当”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相同的理由处以多次或不同的行政处罚。构成要件说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认定的重要理论,是“不再罚”的前提,其包含四个要件: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主体、主观方面。构成要件说简洁明了,便于实施,但在具体认定交通违法行为时,仍存在缺陷,对于超速行为、违法停车行为等继续性的交通违法行为,严格适用构成要件理论出现了违背过罚相当根本目的的问题,对于连续闯红灯的连续性交通违法行为,严格适用构成要件理论将出现了行政处罚不可执行的特殊问题,均需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纠正和补充。 相似文献
184.
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处断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在目前刑法分则中却有不同的处断方式,本文主要结合实际阐述了对于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原则。 相似文献
185.
王军 《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5):34-35
中国传统文化精髓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传统文化中的"大同"精神及"和合"文化思想,始终是维系全体中国人的精神纽带,是形成民族凝聚力的强大精神力量,是处理统一战线中同异矛盾的思想武器,继承和弘扬这些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对促进和推动统一战线的发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86.
"一事不再罚"是我国行政处罚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由于理论界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仍有分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也过于简单,这直接导致了该原则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将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目前理论界的相关争议,对"一事不再罚"的内涵以及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探讨与解读。 相似文献
187.
188.
189.
杨国举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6)
接受性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从事可能会对法益造成危险的活动时,认识或可以认识自己不能对付这种危险而仍从事,以致在自己无行为能力时造成了法益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过失责任的情形。其可罚性基础是行为人实施的可能给法益造成危险的活动,前提是行为人在实施该活动时对自己的行为无能力已经认识或可以认识。接受性过失是一种隐蔽的过失形式,也是在时间上提前的责任形式。虽然它不需要在刑法上特别地规定,但作为形式上的说明方式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90.
宋长海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48-50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的惩罚体系调整是我国刑事政策面临的突出问题。我国在引进西方非刑罚化思潮时,对犯罪圈的大小、惩罚体系如何设计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因此,应适当降低起刑点,扩大犯罪圈,以解决我国刑事政策厉而不严的问题。同时在兼顾效率和人权保护的基础上对我国二元制的惩罚体系做出相应的调整,适当扩大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和数量,以此制衡行政权力的扩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