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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近年来屡有网民直言:经常有人代表我们说话,代表我们行使权力,但是我们却并不认识。这样的人是谁?——人大代表。此言道出了当前一些代表联系选民不紧密的缺点。目前在选举代表时。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还没有形成制度,选民仅从简历上了解候选人。对于候选人相貌怎样、工作怎样、能力怎样、秉性怎样还不是很清楚,更不用说回答选民询问了。同时在代表选举产生之后。由于代表工作性质、居住地域、时间精力等原因制约。深入基层调研也较少。倾听选民意见也不多。选民感觉代表离他们还很遥远。代表与选民缺少面对面、心贴心的交流。因此不少选民产生了“被代表"的感觉。 相似文献
193.
194.
长期以来,联合国是世界上主要的调停提供方。2011年叙利亚危机爆发后,联合国逐渐介入并提供国际调停。目前在叙的联合国调停已经过了依次由安南、卜拉希米、德·米斯图拉参加的三个阶段。在调停进程中,联合国的身份经历了从处于边缘的关注者到联合调停人再到调停的单独牵头者的转变,此间联合国的作用则发生了由以提供和解方案为中心到以提供谈判便利为中心的变化。联合国身份及作用的变迁,受到危机局势的演变、阿盟立场的转变、联合国有限的能力以及国际社会分裂等因素的影响。对于五年来联合国的调停,既需要肯定其成绩,也应该对之加以反思。 相似文献
195.
东北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是中国共产党人为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无私奋斗的真实写照.也是中华民族在生死存亡的关头中国共产党人创造精神的进发,为全国抗日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宝贵经验。 相似文献
196.
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解不是体现为整体的社会秩序,而是存在物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丰富和具体的联系;和解所要达到的"和平"状态正是集体主体、个人主体与客观世界组成的三星星丛。真正完成的同一性将释放非同一性,使差异化的东西之间得以相互交流。与马克思一样,阿多诺也想通过以社会的财富和劳动力创造财富的方式,重新建构劳动,从而克服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关系。然则,阿多诺认为,尽管和解作为人类解放的最终形象是无法直接用概念把握的,但是艺术能为真理提供一个可触摸的感性形象,只是这种实践不同于为了集体的进步目标的政治实践。阿多诺关于和解的思想,对当今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7.
[案情]李某,男,26岁,某机关服务中心机械加工部临时工。2012年11月6日20时许,李某在某住宅楼一单元楼下将王某的摩托车(价值35000元)的车锁锯开.推至自己的机械加工部,用铁锤将该车的左侧大板、转向灯、前仪表盘等砸坏,损坏物品价值11800元,后将摩托车放置在楼群中。被查获后,赃物被起获发还事主。李某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表示其是为了报复而毁坏事主的摩托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秘密毁坏,由于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可能秘密进行.而且行为人还会根据作案环境或者财物的物质状态等情况,决定是就地毁坏,还是移动至其他地方进行毁坏。如果行为人秘密将公私财物移动于其他地方毁坏,仍然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方法或者手段不同罢了。对此.仍应作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不能因为有秘密移动财物行为而作为盗窃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是暗中潜入家中或者其他场所。在现场直接毁坏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如果将财物转移以后予以毁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有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可以将盗窃以后的毁坏财物行为视为对赃物的处置。[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本案涉及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客观行为不同:二是主观方面不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98.
收费窗口:不收费就盖章
按照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前提是必须交纳土地收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综合地价款.在交纳综合地价款后,房屋的产权性质从经济适用房转变为商品房,俗称“经转商”.根据2010年5月北京市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按原购房价和出售价价差的70%补交,另一种是按出售价的10%补交.按照北京一套普通房子动辄二三百万元的价格计算,补交土地收益无疑是一笔可观的数目.也就是说,一套房子的综合地价款少则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能不能不交这笔费用?有人在这上面动起了心思. 相似文献
199.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7,(6):39-46
"赔命价"制度源远流长并且有着强大的社会影响力,这种深入民心的习惯法通过融入当地民众的血脉与日常生活而收到更佳的社会治理效果。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常常阻塞习惯法在民族自治地区的具体展开,而刑事一体化格局的分析进路能够使"赔命价"习惯法契合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实体法维度的"社会相当性"理论和程序法维度的附条件不起诉与刑事和解制度则能够为习惯法融入刑事制定法开辟全新的理论空间与实践路径。 相似文献
200.
《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可以建立所有权.《民法总则》这样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增加了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为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关系提供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