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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吴光荣 《法学家》2023,(3):118-130+194
外观主义旨在保护因信赖外观权利或者外观授权而与无实际权利的当事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系以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保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其正当性应由立法者进行权衡并内化为具体制度,因此裁判者不能脱离具体制度泛化地运用外观主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在现行法上,善意取得、登记对抗、表见代理(代表)等制度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法理,但各个制度在法律构造上并不相同,适用范围也各异。司法实践中,外观主义还常常被滥用于一些与交易无关的不动产或股权权属争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等,其根本原因在于裁判者误将法律关于权利推定的规定等同于外观主义,从而忽视了权利推定本身的制度逻辑。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关无论是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还是针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定,都是运用权利推定的结果。而在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确权之诉中,尽管登记权利人最终仍有可能被认定为真正权利人,但这并非外观主义作用的结果,而是适用权利变动规则的结果。  相似文献   
142.
行政机关自我审查、相对人同意和立法授权是有关自动化行政正当性基础的三大主张,却各有局限和争议。建构自动化行政的正当性基础,本质是厘清自动化行政与法的关系。以是否逾越法律授权为标准,自动化行政系统可划分为非逾越系统和逾越系统。针对两类自动化行政系统,应分别确立不同的正当性要求。具体而言,非逾越系统经行政机关自我审查即可引入。逾越系统包括辅助干预系统、替代授益系统和替代干预系统。辅助干预系统的引入须分阶授权。替代授益系统的引入须经由相对人同意。替代干预系统的引入须获得被替代行政权的特别设定规范的重新授权。  相似文献   
143.
善意取得制度是世界各国物权法所确立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随着《物权法》的通过,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在法律层面上得以确定,使得善意取得制度更加完善,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4.
举报投诉人原告资格问题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争议的焦点。《行诉解释》第12条第5项认可了投诉人的原告资格,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较大的争议,需要梳理并回应。就保护规范理论而言,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没有规定主观公权利的前提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可以赋予投诉人原告资格,并可以据此推导出与原告资格相对应的主观公权利;就保护必要性而言,第5项中合法权益的规范功能能够替代保护必要性的适用;就投诉人的定位而言,第5项与司法实践存在冲突,建议将第5项对投诉人的定位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改为行政相对人。  相似文献   
145.
【裁判要旨】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应当正确判断依法查封和超标的查封情形,妥善处理好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善意文明执行之间的关系。对是否属于超标的查封,应坚持依法执行原则、合理适度原则和比例原则,按照以下步骤综合判断:一是查明案件申请标的数额.  相似文献   
146.
黎珞 《法制博览》2014,(2):10-13
物权行为理论就是以物权变动模式作为其主要内容的一个民法论题。自19世纪初萨维尼提出这一理论构想之后,国内外的学者对其进行了持续而深入的探讨,因此,将其称为民法学的核心论题绝对是名符其实。我国《物权法》已经颁布实施了近六年,但对这一理论的争论仍然不绝于耳,本文在对物权行为理论适当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存在的必要机能及意义,并认为该理论应被我国未来制定的民法典的所采纳。  相似文献   
147.
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以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证据保全意识不断增强,公民开始普遍使用手机拍摄、录音录像等方式来收集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在行政诉讼中,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其所提供的视听证据仍然处于没有明确的合法地位的状态。笔者旨在论证行政相对人所提供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主张司法实践予以采信和认可,以期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8.
善意取得是我国民法为衡平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利益冲突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试着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效力其作出简要梳理,并指出目前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9.
韩伟 《法制博览》2013,(10):246+230
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进而扩大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作为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类型,交易相对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合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抵押权,但当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善意抵押权人是否可依《物权法》174条的规定,与所有权人自身设定的抵押权一样,优先于抵押物真正权利人对抵押物的代位物优先受偿,这是一个值得深刻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0.
《物权法》中设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然而其核心要件即善意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判定标准,由此产生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和分歧点。善意的认定标准应在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基础上加以界定,即受让人受让不动产应基于对登记簿的信赖,其主观方面无重大过失;鉴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特殊规则,应将善意的认定时点确定在不动产登记完成之时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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