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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梅燕 《法制与社会》2014,(1):282-283
对于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予以分析。当初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快速和便捷。在了解制度背景以及分析主要观点的不足之处之后,采取一个折中的方法应该更合理,即只有当最后善意取得人实际取得了动产,占有改定才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992.
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动态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与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并不完全否认遗失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是对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两年的除斥期间的限制,遗失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促进市场交易,体现公平原则,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993.
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他人动产并对此无处分权的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时是善意的,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也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在罗马时期并未受到承认,但是在日耳曼时期,产生了以手护手的原则,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由来。现如今,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民法重要制度之一,对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有关赃物的善意取得仍有待探讨。本文从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意义出发,结合我国现状,尝试提出建立该制度的有关见解。  相似文献   
994.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妥善处理赃物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犯罪形态的复杂性,对赃物的认定也具有多样性。但由于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我国在不同时期的规定与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做法的混乱。从维护交易安全、私权限制公权以及公平正义原则角度出发,我国应建立赃物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995.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规则。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突破了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对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的限制。准确理解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对于确认产权的归属、规范物权的变动、保护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96.
正曾有专家撰文,认为自贸条例是试验区的"基本法",堪称上海地方立法史上最具影响的"第一法"。的确,制定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意义深远、责任重大,条例所规范的内容、涉及的范围广度也是前所未有。条例草案的修改,仅仅靠立法工作部门的"单打独斗"显然是不够的,必须要在"民主立法"的指引下,更好地集思广益、汇集人民群众的智慧,圆满完成国家交给上海的光荣任务。  相似文献   
997.
日本“小小善意”运动采用灵活的方式,强调学校、家庭、社会的密切配合,注重培养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侧重“善意”行为的强化和内化,其内容具体、易于接受,很好的实现了对青少年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目标。其有效经验可以为改进我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现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998.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这一观点不同,该条款统一规定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999.
《公安研究》2010,(9):9-9
赫然、亓晓鹏在《当代法学》2010年第2期撰文认为,行政义务是行政责任的逻辑前提,行政义务的价值色彩显示出行政责任的独特意义,行政义务还深刻影响着行政责任的归责原理,行政法制史的变迁以行政义务为主线。行政责任理论基础在于行政主体义务本位。行政主体义务本位影响行政违法的解释,利于通过形式法治实现实质法治,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从行政义务出发,行政主体可以灵活选择诸多行政行为方式,从而使行政责任的实现方式也更为丰富。  相似文献   
1000.
桑寅 《法制与社会》2010,(34):334-335
我国市场经济日渐成熟,市场对于交易安全需求变的很迫切。我国新制定的《物权法》并未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做出规定,使得物权法在维护“动”的安全方面有所欠缺。本文通过对盗赃物的大陆法系历史研究和以及现代各国的比较法研究,结合我国现在的国情,对我国盏赃物的物权善意取得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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