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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无权代理法律制度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分类标准的不同一,使得对无权代理法律制度的设计有轻视表见代理而偏重狭义无权代理的倾向。我国未来《民法典》应以相对人之善意、恶意为标准,对无权代理进行类分,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以表见代理制度为重心的无权代理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2.
善意取得情形下转让行为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善意取得定性为原始取得,并不能回避其所涉及之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如将转让行为界定为物权行为,则受让人的善意可弥补处分权的欠缺而使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如将转让行为直接界定为买卖等债权合同,则仍有必要将其效力解释为有效,从而将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纳入《合同法》的规范。 相似文献
93.
WTO争端解决机构明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第31条的"条约解释通则"是"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之后,其中包含的善意解释原则在WTO的司法实践中亦有一席之地,文章探讨善意解释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内涵,并且对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善意解释的实践作出评价。 相似文献
94.
善意取得制度是由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发展而来的,作为民法物权中维护物权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大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有着非常积极和日益重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分析善意取得的起源与价值,从而阐述出公示公信原则是善意取得的基础。 相似文献
95.
主观诚信概念从意大利被引入中国,从该概念在中国的传播和国人对它的态度可以看出,该概念已被国人接受。反对主观诚信概念的观点主要以主观诚信不复为取得时效要件论、取得时效制度消亡论、主观诚信与善意不相干论为其理论依据,但这三个理论依据都是不能成立的。取得时效制度并未丧失其生命力,主观诚信概念依然具有活力。 相似文献
96.
目前,很多夫妻共有的住房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若适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家庭成员的生存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1款规定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立法目的,它需要精确界定。为充分保护家庭成员的居住权,最根本的方法是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97.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在保护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颁布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确立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以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为基点,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8.
<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变动采用了意思主义模式,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船舶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登记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而且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没有公信力.船舶物权乃物权,物权为对世权,本可对抗一切人,但依意思主义,船舶物权变动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完成而且变动后的船舶物权在完备公示前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之"物权"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物权,颇值疑问.一国立法在物权变动模式问题上应在考虑促进交易快捷,保障交易安全等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选择. 相似文献
99.
深圳的世界之窗公园大门广场前。有一条绿阴葱茏的小道。我闲暇时爱到那里散步,缓解这个城市紧张的经济节奏绷紧的神经。 相似文献
100.
伍鉴萍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3):42-45
自德国产生“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以来,其在德国的判例与学说中不断发展、繁荣。我国现也有不少学者在对其加以研究。其中最困难之处在于如何解释“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与“债权相对性”之矛盾。笔者从契约效力根源的角度提出“系统契约论”,解释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之理论根基,认为我国应引进此制度,并将其继续应用到“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与侵权法之边界等问题,也附带地以“系统契约论”解释了契约法上之其他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