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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禁止未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地产转让,这一规定不知扼杀了多少本应完成的房屋买卖交易.无论从立法的目的及公共政策的考虑来看,还是从市场交易的经验的视角来看,此条规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均存在令人疑虑的地方.此外,即便按照财产交易法的理论逻辑体系来看,此规定也不能自圆其说.作为一条脱离了生活实际和法理体系的立法,修改也许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402.
在总结对《鹿特丹规则》不同评价的基础上,揭示《鹿特丹规则》效果和目标存在的偏差,提出该公约存在的问题将限制其作用,影响其统一化的目标。建议国际社会继续探讨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统一途径,并建议中国暂时不考虑签署和加入《鹿特丹规则》。  相似文献   
403.
茆荣华  孙少君 《法学》2005,(1):121-128
所有权保留制度由于其独特的信用供与功能,在保障债权清偿、减少交易风险及不确定性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优势。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从而赋予所有权保留以合法化的地位。但是,由于该条仅对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有权保留设定权予以肯定,而未涉及保留所有权标的物范围、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期待权等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具体内容,从而给司法审判中所有权保留纠纷的处理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  相似文献   
404.
试论隋唐五代买卖合同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买卖合同是隋唐五代时期最重要的合同类型之一。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有买卖双方的合意及符合法律,重要的还要求有第三人担保或见证以及制作成书面合同。隋唐五代买卖合同一般包括六项内容,即买卖标的条款、买卖事由条款、买卖事实条款、保证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当事人、保人乃至见人的签字画押。隋唐五代时期,合同一经成立,一般都能够得到履行,但违反合同的事情或履行中的其他纠纷也时有发生,为此,隋唐五代各朝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予以控制,包括控制买卖当事人、约束买卖中介、严禁无端悔约、整顿官民买卖。  相似文献   
405.
王慧 《广东法学》2004,(3):63-67
提单的功能从最初的运输阶段扩展到买卖和结算阶段后,提单就逐步跨越收据而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这样提单就具有了可转让性。提单的转让必然会引起提单当事人的变更,这样就和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了一定的重合与冲突。正确认定提单当事人和运输合同当事人是理清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确认其权利义务的前提,本文拟从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着手,分别比较承运人、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概念,以揭示提单当事人和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区别和联系。  相似文献   
406.
海上货物运输是基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这种合同通常是在买卖合同之后签订的,是卖方向买方交货的一种手段。提单是最古老的运输单证,其内容涵盖了运输合同双方的情况、货物及其他的运输条款,不仅被当做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还被当做货物的收据。不仅如此,提单作为最古老的商业单证,早已被法律和商业惯例确认为物权凭证,这意味着它们能够代表货物并使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使得卖方能够通过出卖单证来出售在途货物。物权凭证能确保买方在船到目的港时获得货物的交付。另一方面,物权凭证使得卖方在支付货款之前可以保留对货物的控制权,  相似文献   
407.
石志勇  文妙 《特区法坛》2004,(11):47-48
2004年2月21日,原告李世进(甲方)与被告陆善昌(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将自己鸭苗卖给乙方饲养,每次1600只,以每只3元成交;甲方从农历2月9日起向乙方提供鸭苗,至农历3月9日止(共12次),两个月内鸭苗价格不变,每只鸭苗3元,每次送苗给乙方应当场给付现金;甲方如不卖鸭苗给乙方,乙方有权处罚甲方违约金3万元,乙方如不买鸭苗,甲方有权处罚乙方3万元。”等等。  相似文献   
408.
蔡春生 《中外法学》1991,(3):8-13,27
<正>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通常要提出索赔.怎样确定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鉴于各国法律有关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存有一些分歧,如果依据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法律选择条款来确定准据法,那么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会因准据法不同而相应有所不同.自1988年1月1日起,《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了,至少在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已经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而我国是缔约国之一,本文拟就公约的规定为主线论述国际货物  相似文献   
409.
刘瑛 《律师世界》2001,(12):42-43
有这样一起中德贸易纠纷:中国远大国际贸易公司(卖方)(以下简称A公司)与德国汉堡公司(买方)(以下简称B公司)于 2000年11月2日订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花生仁5000吨,  相似文献   
41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程度的日益加深,国际货物买卖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订立,就是针对越来越多的跨国贸易,为其提供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准绳。《公约》第35条就是具体规定了作为合同的卖方应如何满足交付货物的要求。《公约》第35条共有三款内容,第一款规定了货物与合同的相符,是判断货物合乎要求的最初条款;第二款是在当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同意的情况下适用,明确了一系列设想问题的解决;第三款则规定了卖方的对存在交付不符的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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