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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随着国际制造业加速向我国转移,早期投资的一批外资企业成长壮大后出于增资扩产的需要,正在沿海地区兴起新一轮招商引资的热潮.在这一热潮中,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招商引资成了"一把手工程",压指标、压任务,不顾地方实际强上项目;拼地价、拼税收,追求 GDP短期内的大幅增长;区域间招商引资的竞争演变成低水平、同层次的"让利竞赛",不仅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也深受影响,这些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相似文献
142.
有人说我国大部分城市房价过高的原因是较高的地价引起的,如果把地价降下来房价自然就会落下来.这种说法是片面的,既有一定的道理,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地价上涨会提高住房建设成本,抑制住房供给,进一步推动房价上升.但房价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把地价降下来不一定会使房价降下来.本文将从房价与地价的关系,影响城市特殊地段房价的因素和如何降低城市房价来全面深入地阐述对这一说法的意见. 相似文献
143.
河北省法制研究中心课题组 《河北法学》2010,28(4)
行政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重要特性和核心内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必要的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也为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可能.因此,必须对行政裁量权加以有效规制.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与其他控制行政裁量权制度不同,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是行政机关内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技术手段,包括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深入研究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举措,对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44.
论行政裁量基准的实质渊源——以行政惯例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线行政执法经验的总结,行政惯例对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具有引导作用,是裁量基准重要的实质渊源。实践观察显示,行政惯例对裁量基准的制定既具有弥补成文法律规范漏洞、保障相对人信赖利益等正面效应,也具有滋生裁量怠惰、导致行政专横等负面效应。为此,应当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和适度司法审查制度,规范行政惯例对裁量基准的指引。 相似文献
145.
论基准制度及其法制化——以行政处罚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准制度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规制,是人们认识水平不断提高和社会法治化趋势的必然结果,是预防自由裁量权滥用等种种弊端的一种较好制约方式.但由于基准制度目前还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规则,存在着对其监督等方面的障碍,有必要将之法制化.法制化的途径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政机关实行裁量基准的职责,并将基准内容以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的形式予以固定化. 相似文献
146.
随着各种裁量基准在中国各地的大量出笼,其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也成为理论和实务不可回避的一个话题。通过考察司法审查与裁量基准的应然关系以及司法实践对裁量基准的真正态度,我们可以发现,裁量基准既是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审查规范,同时又是司法审查的对象。作为司法审查的法源,裁量基准具有双重性格,其主要功能在于弥补司法审查能力的局部不足;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法院对其享有不完整的审查权,在形式和实质两大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判断。裁量基准在司法审查中的双重地位,导源于司法对行政裁量的尊重与信任法院、戒惧行政这两种法律传统之间的紧张关系,更进一步地,裁量基准也在这种紧张关系中扮演着输出法院政策意图的载体角色。 相似文献
147.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想范型可以概括为:为满足“激励”、“惩罚”和“威慑”的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行为人具有恶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并以“基准赔偿数额+增加赔偿数额”为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其中基准赔偿数额恒定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增加赔偿数额则与基准赔偿数额存在比例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法释〔2003〕7号中的相关惩罚性赔偿立法可以分类为“颠覆类型”、“标准类型”和“变通类型”三种。针对在立法中规则的碎片化、不系统所造成的标准不一和适用困难,应当进行立法三类型之间的联动和整合,形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基准,以商品房购买、食品安全等领域特殊立法为补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48.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展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规目的说解决的并非因果关系问题,而是违法性问题。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具备担当一般性因果关系理论的条件,其判断的是,行为对损害发生可能性的提升程度是否具有相当性。相当性判断以一定的知识量为背景,知识量的确定遵循"常人基础上的适度增加"之准则。诸多价值判断需要通过相当性判断来实现,而且,相当性具有程度的不同,责任的量应与相当性之程度相适应。 相似文献
149.
《行政法学研究》2018,(2)
虽然通过行政机关的适用,裁量基准可以产生一定的"实效",同时根据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也可产生一种应受其拘束的普遍性效力,但是这种效力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性的而非无条件的、绝对性的效力。基于这种效力的相对性考量,作为一种行政自制规范,裁量基准的选择适用应该始终坚持以实现普遍规制与个案正义间的平衡为准则,既不应该机械适用,也不应该无故不予遵从。当行政执法机关面对纷杂的法律规范与裁量基准体系,应优先选择适用裁量基准而非法律规范,且应当优先选择适用低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当裁量基准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裁量基准的选择适用应针对个案综合考量公共利益与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而不能简单套用法律规范的"从新从轻"等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50.
《中国法学》2016,(6)
何为宪法解释基准?广义上包括既定规范、技术规范和个案规范,狭义上就是个案规范。其中,个案规范潜藏于既定规范与案件事实之中,是解释者通过技术规范选择甚至续造的个案基准。在个案规范的证成中,案件事实给定了求证的起点和目标,既定规范预设了求证的方向和边界,技术规范指明了求证的路径与方法。宪法原则是一个多位阶、网状式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在逻辑推论中,上位原则涵摄下位原则、原则涵摄规则。权利(职权)关系的主体、行为和法益,是法律拟制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基本元素,也是宪法规范涵摄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的桥梁和纽带。个案规范的选择和续造,解释者说了算。因此,提高宪法规范的可适用性、推进技术规范的法律化以及释宪程序的民主化等,是控制恣意释宪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