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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通过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能够使行政主体在合法行政的同时,把握和运用好行政裁量权,在保障民生稳定、发展经济之间保持动态的平衡。但是,从目前我国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实际制定情况来分析,该制度在制定主体、覆盖领域、所涉行为类型、评价机制上还存在着需要健全改进的地方。基于此,本课题通过研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包括明确制定主体,整合清理现有规定,建构位阶分明的规范体系;统一覆盖领域、扩展所涉行为类型;建立“平等评价机制”与“比例评价机制”;明确各种裁量因素、合理区分不同裁量阶次等。相信这对于提升党和政府执政能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服务型政府,都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322.
323.
论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基准刑的确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段论假定,均质化的、排除任何情节的"裸"的犯罪行为类型,其客观的法益侵害还是主观的人身危险都是中间程度的,但是这一假设不能成立。因此,基准刑应当针对具体罪行分别确定,而不能按照法定刑的中点抽象地、简单地确定。而适用量刑情节时,基准刑应当为起点刑,在从重从轻情节竞合情形,在量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加减方式量刑,但是在适用减轻情节时,必须把握减轻处罚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324.
严格法治主义下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极其有限。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仅依靠国家层面的制度建构难以应对多元性、突发性和技术性社会管理的要求,由此使得行政权力由消极变为主动。伴随行政权力范围急剧扩张,作为其当然组成部分的行政裁量权亦日益泛滥、异化。做为对现实的回应,通过制定行政裁量基准限缩自由裁量的空间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自我制定的具有规范效力和适用效力的行为规则,与严格法治主义上的规则之治不同,行政裁量基准是新的意义上的规则之治。 相似文献
325.
实证的考量表明,裁量基准的制定抽象化程度越高,则越背离其本身的目标价值。跨地域幅度的大小、违法情节要件的多寡、基准"格线"设置的优劣、例外条款的有无,决定了裁量基准在个案衡量与一般规范之间达至平衡的程度。应借鉴管制行政领域普遍采用的自我规制技术,建构"自下而上"的裁量基准运行机制,从而为经受基层执法实践历练所形成的裁量基准制度提供正当化路径。 相似文献
326.
行政裁量基准:理论、实践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学贤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6):101-112
近几年来制定行政裁量基准风行于各级各类行政机关。裁量基准无论是作为一种行政立法的范式,还是作为一种行政执法的实践,抑或是作为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愈益呈现出盛况空前之势。为了规范行政裁量基准,最近,国务院法制办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及其法律效力等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笔者认为,为了使该制度趋于完善,学界不可一味推波助澜,而应当冷静思考,探讨该制度的完善之道。理论界与实践部门应当携起手来,趁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之际,对是否要制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的性质如何等理论性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同时,对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如何制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的法律效力及其有效实施等实践性问题作出具体的回答。 相似文献
327.
《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1)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宁政办发[2009]1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保证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前应处理好拆迁、环评以及文物勘探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土地出让后能按期开发建设。 相似文献
328.
过失基准行为论:过失犯刑事责任范围的限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传统过失犯理论无力对抗片面地从危害结果引出的处罚要求,具有鲜明的结果归责倾向。引进"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这两个概念,虽然有助于使过失心态认定更为精确,但显然不能彻底解决传统理论的上述问题。要实现过失刑事责任范围的合理限定,必须借助"过失基准行为"这一理论工具,在过失犯认定过程中赋予"行为"以实质作用。过失基准行为则是指包含法不容许的危险的行为。 相似文献
329.
"套路贷"犯罪作为一种由基础行为和索债行为构成的复杂犯罪,不同犯罪手段的组合、不同犯罪的情境等都可能导致案件定性或罪数处断截然不同。判断"套路贷"犯罪中的罪数,原则上应以犯罪构成的符合次数为标准,同时也必须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参照合理的司法实践经验,在个案中个别判定。 相似文献
330.
路诚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6(3):42-45
量刑根据是决定刑罚量最根本的依据,对量刑诸要素是否应当作刑法意义上的评价具有识别、过滤功能。责任基础上的预防是量刑的正当化依据。一般而言,量刑基准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起点;具体而言,量刑基准是在排除任何法定的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后,对已经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抽象个罪所应当判处的刑罚量。量刑根据是量刑的本体论问题,量刑基准是量刑的方法论问题。前者对后者的确定方法具有决定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