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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孟茸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20,(1):93-97
2018年以来,山东省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各地市纷纷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开展规定动作+特色动作进一步细化落实。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摸索,“一次办好”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成效显著。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发现“一次办好”仍存在“痛点”和“堵点”。应以此为突破口,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消除“痛点”、打通“堵点”,进一步优化创新“一次办好”改革模式。 相似文献
12.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2):17-28
宅基地"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的演进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宅基地财产化的现实需求,为我国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指明方向。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权利"在法律上的妥适表达,需要着眼于权利的功能定位,立足于法律自身的逻辑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套用政策术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构建应该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基础,不宜将农户资格权阐释为一项成员权,而应将其定性为一项身份性的财产权,特指创设次级使用权之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三权分置"在法律上表达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置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资格权)分置出次级使用权。基于权利的功能定位,次级使用权应该界定为一项物权权利。在立法论层面,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该将次级使用权上升为法定的用益物权,实现次级使用权的法定化。 相似文献
13.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23-29
我国《合同法》赋予在瑕疵履行情形下受损方的减价权,但这项制度被学界认为制定的比较粗糙,以致于在适用上存有比较大的争议。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减价为形成权之权利性质,实现合同法救济方式的体系协调,并通过制度层面调整规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物之瑕疵和权利瑕疵有同等受到保护的必要,因此权利瑕疵同样需适用减价。减价在适用上应当采比例式进行计算,瑕疵价格的确定以缔约时为准据时点。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减价权与损害赔偿。基于维护意思自治以及当事人有其他救济途径的角度看,法院、仲裁机关无权依职权替当事人作出减价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14.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21,(4)
近些年,国内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对校企合作这种新型方式进行了广泛且合理的运用。针对目前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存在的合作模式停留在初浅层次、实习学生知识技能水平和价值取向离企业要求差距大、有经验的"双师型"教师短缺、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不健全等问题。文章提出校企合作三方角色定位要准确、专业课程设置要满足企业需求、要创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校企双方共同构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等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15.
16.
17.
18.
19.
《北方法学》2022,(2):64-75
我国《民法典》第392、699条分别对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和共同保证规则进行了体系化的规范设计。“物权编”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延续了原《物权法》第176条,并没有规定共同担保人内部的追偿权;“合同编”有关共同保证的规定,对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的共同保证人内部关系进行较大的突破。在解释方法上,应侧重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作出有利于制度生存和商事交易需求的解释。基于债法理论和法律适用的需要,共同保证人之间享有内部追偿权;对于混合共同担保,基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中“物保与人保平等”的原则和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债权性质相同的特点,共同担保人之间也应享有追偿权,应类推适用共同保证的法律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