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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决议的内容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亦可基于禁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对决议内容的妥当性进行审查。当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在公司资金充裕时促使公司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资时,将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在尊重商业判断准则的基础上,结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本法理,该情形属于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条予以介入。因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恶意增资扩股而利益受损害的小股东,可申请确认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亦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申请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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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引外”是指利用已有外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和吸引其他外商投资的一种引资方式。在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过程中,“以外引外”逐渐成为招商引资的有效方式,而政府政策和服务的有效融合,对“以外引外”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们应该重视进行这方面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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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11,(6):16
"对四川满意不?我们在川持续7次增资就是最好说明。"——旺旺集团隆昌食品有限公司协理彭志庶1994年,台湾旺旺集团进驻成都,2001年在隆昌县增设公司。从"试探性"投资75万元,到7次增资打造完整生产线,旺旺集团在川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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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香港与台湾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勤慧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30(2):16-21
中国大陆、台湾与香港三地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实行三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这三种制度代表当今世界三种立法体例,并且反映体例之间优胜劣汰的竞争过程。这三种制度分别是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以及折衷的授权资本制或认可资本制。文章在对三种制度及其具体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中国大陆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修正的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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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但需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并适用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理念保护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为,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应依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行为效力。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仅在法律设有强制决议规则之前提下方才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因不同强制决议规则所欲保护的成员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交易行为与组织行为,认定此种情形下外部行为之效力。有别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性、独立性,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需设立特别的公司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方可解决这一组织法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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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限责任公司治理及股东权利的行使,均存在行为不规范盼隋况。尤其是公司扩大资本或股东转让出资的行为不规范,新出资人股或受让出资者的股东身份及其权利受到其他股东的质疑,产生纠纷,形成公司股东权利确认之诉。不规范行为产生的股东,其权利是否应当确认,通过下面的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答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