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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外观设计权何以正当?——兼论我国外观设计制度的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振芳 《知识产权》2006,16(3):60-64
天赋人权理论用于解释外观设计权具有重大缺陷.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外观设计的规定比较含混,立足点上也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本文考察了存在于外观设计之上的利益及其实现方式,并阐释了我国外观设计制度变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272.
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外观设计系界于作品与发明之间、兼具审美和实用功能的特殊客体,这种复合特征决定了保护模式的多样性。就此而言,单一的版权或专利模式具有针对性不强或力度不够的弱点;多重保护又存在叠床架屋、激励过度的缺陷;只有量身定做的专门模式才能满足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客观需求。实际上,专门模式已是当今世界外观设计法的发展趋势,自应成为我国立法机关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273.
李虹 《知识产权》2002,12(5):22-25
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与解决问题”,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之前,我刊就已有所探讨。但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之后,这个问题似乎并未得到完全的解决,依然成为了关注的焦点,于是我刊组织了这样一个小专题,两篇文章的作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此问题修改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完善途径。虽然文有异同,却是各有千秋。  相似文献   
274.
在本次《实施细则》修改中,关于外观设计部分的修改较多,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关于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修改;二、关于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修改;三、关于外观设计初步审查范围和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修改。  相似文献   
275.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中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与审查员常常会因为涉及此款法条的专利申请案例出现争议,尤其是对"平面印刷品"和"主要起标识作用"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产生异议。结合当前的申请与审查工作实践,重点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中"平面印刷品"和"主要起标识作用"两个要点进行新思考,寻求对这两点的合理解释与较为确定的范围,解决专利申请与审查中常见的一些相关问题,帮助申请人、代理人更准确理解法条。  相似文献   
276.
随着山寨手机的迅速发展,山寨手机对市场主体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本丈旨在通过对山寨手机的思考,分析山寨手机市场繁荣发展的原因,发掘山寨手机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并展望山寨手机的未来发展之路。  相似文献   
277.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对Egyptian Goddess v.Swisa案件的裁决中,舍弃了已使用了数十年的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创新点”(point of novelty)标准,基本上改变了设计专利法。  相似文献   
278.
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外观设计授权条件进行了立法角度的解读,讨论了外观设计本身应当具备的五点条件,另与日、美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对我国规定的"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条件作了分析.最后探讨了"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一条件及其相关规定的可取与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279.
差异化战略有助于企业获得和维持其竞争优势。然而,综合性地利用各类知识产权来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既没有引起国内企业的足够重视,也不为其所熟悉。由于专利保护期的有限性,外观设计专利对企业竞争优势的贡献也是有限的。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具有商标法上的显著特征,并且没有实用功能,它就具备可商标性。将这样一件专利客体转化成商标,并通过不断地续展,企业就可以充分地将其在专利上的投入转移到商标上,树立品牌形象,从而获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相似文献   
280.
外观设计侵权中认定相同或相近似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而不是普通专业设计人员。消费者应当是对欲消费之对象有一定了解,对其功能及为完成功能必不可少的设计有一定认识,不能让消费者超越自己的知识范围和职业领域去消费,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也应为其假定一名有消费经验的消费"代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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