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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案情】家住宜州市怀远镇的兰雄和同村的覃丽于2004年3月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覃丽曾告知兰雄,自己在读中学时曾患有精神分裂症,后经医治好转。2005年1月11日,覃丽申请办理了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三级精神残疾。2005年12月5日,两人到柳铁九龙康复医院复查,覃丽病情稳定,双方即于当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没有生育子女。2006年5月间,覃丽精神分裂症复发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于7月出院。2006年8月间,兰雄以覃丽婚前隐瞒患有精神分裂症,因服药有副作用,如生育可能将病态遗传给子女为由,诉至宜州市人民法院请求离婚。  相似文献   
92.
《当代工人》2011,(19):22-23
编辑:如果符佳执意不同意离婚。是不是就离不了? 郭法官:调解离婚案件要先调和,后调离从案情来看,现实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已经让夫妻二人从生活细节到价值观产生了一定的分歧,即使达不到法律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程度,但是,调解的难度依然很大。符佳认为自己不打算离婚,夫妻双方就离不了婚的想法,源于对婚姻相关法律的无知。  相似文献   
93.
若星 《民主与法制》2013,(10):60-61,39
丈夫誓不离婚妻子无可奈何 时间回溯到2010年10月1日,这一天。李大民和孙晓娟相挽着踏上了婚姻的红地毯。说起两人的婚姻,用浪漫的词语形容叫一见钟情,用时髦的词语形容叫“闪婚”,从相识到结婚,短短两个月,便你情我愿,定下终身。闪婚,固然让爱情来得突然、来得猛烈,可新鲜劲儿一过,没有经过恋爱磨合的夫妻感情便起了波澜。  相似文献   
94.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男,28岁,系某公司职工。1993年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结婚,生有一子。婚后因夫妻不和,王于1996年6月携子与被害人分居,并于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997年10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95.
婚前经济状况不同,婚后家庭财产日趋复杂多样,夫妻间经济相对独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未雨绸缪,理性对待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归属,解除后顾之忧,加深夫妻感情,成为时尚。  相似文献   
96.
问:我和丈夫于1995年7月相识相恋,1997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儿子华华。2002年我们购置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一家三口名下。后我们夫妻感情日益淡化,现我要求离婚,不知该房屋应如何分割?  相似文献   
97.
小虎大学毕业后得到了一份银行的工作,有了稳定收入,很快便与相恋三年的女朋友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小虎的父母非常欣慰。为了改善儿子的生活环境,小虎的父母拿出自己的积蓄,全款为小两口买了一处房屋,产权理所当然的登记在儿子小虎名下,儿媳妇对此  相似文献   
98.
《江淮法治》2010,(10):52-52
编辑同志:2009年6月,我和我前夫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我们写明将双方结婚后购买的住房给儿子所有,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前夫带着儿子住在该房子里,我搬到单位给我的一间单身宿舍住。现在,前夫已再婚,并且又购买了一套房子,而我由于经济危机被单位裁员。现在无房可住,生活困难。我想要回当时赠予给孩子的房子可以吗?  相似文献   
99.
小问答     
我与丈夫在2008年3月份就因为感情不和的原因开始分居,至今已经4年了。现在我不想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了。请问,我们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相似文献   
100.
《江淮法治》2009,(16):52-52
分居一般是指分床、分食、分开居住。因感情不和造成的夫妻长期分居,由于夫妻感情的不可挽回,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勉强维持已没有意义,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至于同居一处,各在各自的房间睡,或者在同一房间住,各自在各自的床上睡,不过性生活,这种“分床”一般不认为是《婚姻法》中的“分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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