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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922年9月,安源路矿罢工胜利后,工人们提出要给刘少奇每月200元银洋的薪金,但他只要了每月15元的生活费。他说:“共产党人不是为了金钱,而是要让天下受苦的人得到解放;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生活不能高于人民,贪图享受。”周恩来:“不能搞特殊化”1963年1月,周恩来总理和邓颖超专程来到苏州,看望养病的陈云。总理当天就要离开苏州,接待人员准备了一些“苏式糖果”送给他。邓颖超立即要随行人员付钱。当知道这些糖果是仅按成本收价时,总理就一定要按市场价把钱补上,并且严肃地对接待人员说:“我们是人民的勤务…  相似文献   
12.
“恒道”是老子的重要思想 ,是“无名”之“道”与“有名”之“道”的对立统一 ,具有丰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价值内涵。在领导工作中 ,必须弘扬“恒道”精神 ,遵从现代领导工作中合乎规律性的东西 ;恪守“恒道”根本 ,把握“无为”与“无不为”的度 ;把握“恒道”内涵 ,放大领导工作中的非权力性影响力 ;实践“恒道”主张 ,自强不息 ,厚德载物。  相似文献   
13.
"公私共分罚款之诉"是《美国反欺骗政府法》规定的一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该诉讼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相关人在胜诉后,可以和政府共分被告人向政府缴纳的罚款,以此鼓励个人揭露与政府有交易关系的公司、企业诈骗联邦政府资金的行为,并以诉讼的方式挽回联邦政府所受到的巨额资金损失。"公私共分罚款之诉"以给原告物质鼓励的形式推动个人在公益执法中发挥有效作用,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可供借鉴的公益执法途径。  相似文献   
14.
陈锐 《特区法坛》2005,(1):55-55
清代爱国名将,民族英雄,两广总督林则徐为官时,写下了一首著名诗——《观操守》。诗曰:观操守在利害时,观精力在饥疲时,观度量在喜怒时,观存养在纷华时,观镇定在震惊时。防欲如挽逆水行舟,才歇力,便下流;从善如缘无枝之木,才住脚,使下坠。  相似文献   
15.
(上接本文第一部分《原文及注、译、按》之79,载本刊2005年第5期)80.达巷党人日:“大哉孔子!博学而无所成名。”子闻之,谓门弟子曰:“吾何执?执御乎?执射乎?吾执御矣。”注“达巷党”:“巷党”即里巷,(《译注》第93页)“达”是里巷的名称。“执”,从事(于)。译达巷党有人说  相似文献   
16.
公域之治中的软法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信息化、民主化与法治化的发展,公共治理的兴起,公域之治中的软法规则越来越多,越来越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软法是指遵循共同的法律价值,制定或认可主体多元化且不依赖国家强制力实施,但具有一定事实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软法对现实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当下还存在大量的非理性的软法现象,对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构成很大的威胁。必须以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为目标,“认真对待软法”,不断完善软法。为此,当前首先是要转变法律观念,把软法纳入法学的研究视野。软法必须受制于宪政精神与法治原则,实现软法生成与实施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软法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相似文献   
17.
西周时期,我国思想家就提出了“和”这一范畴,用以表现万物兴盛、政治清平必循的客观规律。《国语·郑语》中记载,史伯在回答郑桓公关于治国之道时就曾大段论述了“和”这一范畴:“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它平它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调口,刚四支以卫体,和六律以聪耳,正七体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纪以立纯德,合十数以训百体,出千品,具万方,计亿事,材兆物,收经入,行姟极?释跽呔泳?之田,收经入以食兆民。周训而能用之,和乐如一。夫如是,和之至也。于是乎先王聘后于…  相似文献   
18.
论拟制的自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辩论主义的重要体现,拟制的自认在各国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均有明确规定。关于当事人的“不知”或“不记得”之陈述应否作为拟制的自认,德国规定了较严格的许可要件,日本不将其看作自认,我国台湾地区则赋予法院裁量权。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拟制的自认虽已有规定,但在下列方面仍亟待完善:对不争执与不知或不记得之陈述应当予以区别;拟制的自认之最终认定时间应为言词辩论终结之前;开庭审理时不争执的事实并不当然视为自认;开庭审理期日当事人缺席时亦可适用拟制的自认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19.
王亚新 《中国法学》2007,(5):181-191
通过对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个修正案有关内容进行考察,本文围绕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套程序整体设计的构想。这一构想充分地考虑了审判监督程序与信访制度的内在联系,力图把诉讼内的制度设计与诉讼外的相关纠纷解决机制结合起来。在程序设计上高度重视再审启动的不同途径之间、事由和程序之间、以及程序的不同阶段之间的相互协调,并努力整合制度内的各种要素。  相似文献   
20.
张民安 《中外法学》1997,(2):112-115
<正> 出卖人就其出卖的产品或建筑物所存在的隐蔽性缺陷对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法国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原则上讲,出卖人仅对与自己有直接契约关系的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契约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承担此种责任,即便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出卖人出卖的隐蔽瑕疵而遭到损害,他也不能对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主张契约法上的效力。这既是契约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契约相对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现代民法和英美判例法中,契约相对性原则虽然正在被逐渐动摇,出现了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美国法上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和法国法中的“契约性聚集”等制度,使契约之保护力延伸到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适应法律的此种发展趋势,法国司法改变传统法国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的观念,以判例的方式确立起瑕疵产品或建筑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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