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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类行为,通常不具有法律性质,行为人也不会考虑其法律性质问题,但是当出现损害时,其法律性质以及行人的义务就成为争论的焦点。本文通过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则判例,详细介绍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情谊行为的法律性质提出的若干判断标准以及法院分析问题的方法,并借助这些标准和方法,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好意同乘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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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问题 ,现行立法涉及极少。国务院于 1991年 9月 2 2日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规定把“受害人故意”一项作为交通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目前在交通方面的司法实践情况 ,学者们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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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日常生活中的免费搭乘现象便不断出现。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好意人和搭乘人的责任却成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究其根源就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好意同乘没有相关规定,各地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尺度不一,处理结果就难免会产生偏颇。文章就好意同乘纠纷的规则原则问题展开论述,以期为解决此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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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本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在特殊情况下,它又会演变成为一种准合同关系.当发生侵权损害后果时,好意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偿责任,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在特定情形下对好意人的民事责任应当予以减轻、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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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平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好意同乘本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在特殊情况下,它又会演变成为一种准合同关系。当发生侵权损害后果时,好意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偿责任,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在特定情形下对好意人的民事责任应当予以减轻、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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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好意同乘是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同意后无偿搭乘的行为。它具有非营运性、不同目的性、顺路性、无偿性、合意性的特点。好意同乘具有双重性质,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即情谊行为,但在特殊情况下,它又是一种准合同关系,可以类推适用客运合同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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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由于对好意施惠在理论上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法律上也缺乏对好意施惠的明确定性,所以人们在面对好意施惠问题时往往与其他行为发生混淆,导致在处理关于好意施惠的纠纷时也会模糊不清。好意施惠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当然地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务中,应当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衡量双方利益和交易习惯,根据个案情况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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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行为,关于该行为的性质及因该行为产生纠纷后的责任承担和归责原则,在理论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操作也混乱。本文旨在通过对好意施惠行为及后续行为的分析,以期建立该行为的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