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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正富商抱陌生女子跳水致其溺亡,赔偿386万元获缓刑的新闻再次激发公众的仇富心态、仇官心态以及对司法不公的埋怨,媒体将此事定性为花钱买刑、草菅人命。但报道中却缺乏案件更深的细节,评论的全面客观性遭质疑。 相似文献
82.
83.
不可抗辩条款,亦称不可争条款。不可抗辩是指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误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契约无效或拒绝赔偿。该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一般为2年),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具有先进的立法意义,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对不可抗辩条款采取肯定的态度,在保险法中明确将不可抗辩条款列为对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却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两年的时效起算点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本文在此就上述规定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84.
许永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1)
审讯情境具有强制性特征。在审问情境下,审讯环境的强制性表现在控制犯罪嫌疑人活动的自由和与外界联系,面临警察权威所产生的服从压力以及审讯环境的不确定性;审讯手段的强制性表现为在审讯中存在着肉刑和变相肉刑;审讯人员采取的最大化和最小化审问策略都会对嫌疑人构成强制。在审讯情境的强制性特征影响下,嫌疑人对供述的前因和后果可能会产生歪曲的认知,从而影响了嫌疑人的供述。 相似文献
85.
86.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准自首”。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獬释》)颁布实施, 相似文献
87.
对引入沉默权的若干否定性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晨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8(1):34-37
沉默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对人权的保障、对刑讯逼供现象的缓解方面的意义都掩盖不了其固有缺陷,即与中国法律传统不协调、与刑罚理论存在内在冲突、对被害人权益的变相损害、对法律的正义导向有消极影响。因而,在我国应当暂缓采用明示的沉默权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实陈述,而将沉默视为一种可接受的状态。 相似文献
88.
沉默权是可以和自愿供述规则兼容的,只要在询问前明确告知了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做出的自愿供速是可以做为证据使用的,在这里重点强调的是不违反“自愿性”. 相似文献
89.
陈欢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83-89
强迫——屈从型虚假供述是警察审讯室中出现得较多的虚假供述类型,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其产生与犯罪嫌疑人的服从、受暗示性和本能的生存需求紧密相关,但更多的是警察的强迫审讯策略所致。通过检察环节的收紧批准、决定逮捕防线、加强讯问监督和提高证据通过审查后的质量,可以有效防止审讯过程中的非法取证行为,减少审讯室中强迫——屈从型虚假供述。 相似文献
90.
郑红梅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2):87-89
“自首”在治安处罚案件中的运用如同一把双刃剑,正确合理的运用将会给社会带来积极作用,若不能正确合理运用则会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甚至是徇私枉法、纵容违法、败坏风气,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治安处罚中“自首”情节应包含主动投案;如实陈述;投案后自愿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听候、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及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得逃避处理三部分。对治安处罚中“自首”情节在实践运用时总体上应当把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尺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