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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傅贤国 《法治研究》2012,(6):119-124
由于法律对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缺乏规定,加上法理理解不一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应有的理论指导,导致矛盾判决及法律适用混乱频发。这不仅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有损国家司法权威。通过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同情形、不同程度的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有效、无效或可撤销。应当在立法中尽快明确不同情形、不同程度的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和相关的诉讼规则,以便于司法操作。  相似文献   
112.
春晓 《工会博览》2008,(8):61-61
夫妻同居一室、同宿一床的传统习俗可谓千古相传,成为中国人对于婚姻关系中二人世界的基本规约。但近年来夫妻分床有益健康的说法越来越多,而且因为工作忙碌,压力大,作息时间也不协调而不得不分床睡、因为无法忍受伴侣打呼噜而赌气分床的夫妻也是越来越多。  相似文献   
113.
中国传统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习俗是家庭财产共用,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进行婚姻家庭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共对原有不合理的家庭财产制度进行了根本性改造,更加照顾了女性在婚姻关系解体时的财产权,为女性重新建立了一种平等且具有权益保障的新型的合理的家庭财产分配制度,从而使男女平权的妇女解放思想植根于中共治理下的广大乡村社会。不过,曲于婚姻家庭财产制度及其法律选择的价值取向关涉众多民众利益,其发生变革的基础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在内的整个社会制度的变革,在社会制度未曾发生彻底变化的情势下,男女婚姻家庭财产平等权不会完全实现。  相似文献   
114.
论点辑要     
《中国审判》2010,(12):93-9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房屋的交换价值同时受人为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人为因素表现在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的占有、维护和装修等,并排除他人对建筑物的非法侵害,使房屋维持其一般使用价值并优化。客观方面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土地价格的变化和供求关系的制约,房屋的价值得以变动,  相似文献   
115.
陈川  田桔光 《法律适用》2012,(9):114-115
【案情】2006年4月17日被告向中平与李美洁登记结婚。2009年4月10日,被告向中平在原告侯波处借款50000元,并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侯波出具了一张借条。2012年2月16日,原告侯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中平与李美洁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116.
<正>人们常说,离婚是一场痛苦的斗争。对夫妻双方而言,除了感情上的纠葛外,剪不断理还乱的当属财产分割纠纷了——案例案例一:山东省昌乐县某事业单位的一对夫妻2011年结婚登记时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两年后,小两口因家庭琐事闹起了离婚。双方在财产问题上争执不休,女方说家里的财产多为娘家所赠,男方则另有其他说法。诉至法院后,根据小两口双方的公证书,证明财产确属女方所有。法院以此为重要证据进行审理和判决,  相似文献   
117.
张军 《中国民政》2006,(3):42-43
随着大陆与台湾地区人员的往来和经济一文化等领域交流的迅速发展,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婚姻关系大量发生,据统计, 1988年大陆与台湾地区通婚人数为100对左右:1994年为5000多对:1997年达到1万多对,2001年迅速增加至8万多对,目前已达15万多对。从历史渊源和现行制度分析, 大陆与台湾地区都有订立婚约的习俗,并且, 现行立法精神也大体一致,认为强制保护婚约是和婚姻自由原则相违背的,它剥夺了婚姻当事人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权利,为此, 大陆的婚姻法和台湾现行的亲属法都已废止了婚约的强制力,但在现行条文的规范上大陆与台湾地区却有所不同。本文主要分析大陆与台湾地区婚姻问题的法律冲突及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18.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的以外,均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相似文献   
119.
分居制度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各国关于夫妻分居的法律规定,有不同立法体例和类型,参酌国外及 港台地区的分居立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关于我国建立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应是: 采用英美法系立法体例,即分居程序宜简单,由分居到离婚,相对从严;分居制度与离 婚制度并存;分居的法定理由和事实理由相结合;协议分居与诉讼分居并举;分居的 法律效力主要涉及夫妻关系、子女关系两方面;当事人死亡、和解或离婚,分居终止。  相似文献   
120.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徐林宝 《中国公证》2009,(12):34-37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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