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449篇 |
免费 | 35篇 |
国内免费 | 5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15篇 |
工人农民 | 42篇 |
世界政治 | 119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35篇 |
法律 | 1762篇 |
中国共产党 | 420篇 |
中国政治 | 880篇 |
政治理论 | 227篇 |
综合类 | 989篇 |
出版年
2024年 | 5篇 |
2023年 | 21篇 |
2022年 | 25篇 |
2021年 | 42篇 |
2020年 | 49篇 |
2019年 | 52篇 |
2018年 | 8篇 |
2017年 | 33篇 |
2016年 | 37篇 |
2015年 | 98篇 |
2014年 | 247篇 |
2013年 | 227篇 |
2012年 | 268篇 |
2011年 | 349篇 |
2010年 | 367篇 |
2009年 | 328篇 |
2008年 | 428篇 |
2007年 | 315篇 |
2006年 | 263篇 |
2005年 | 256篇 |
2004年 | 208篇 |
2003年 | 237篇 |
2002年 | 244篇 |
2001年 | 175篇 |
2000年 | 117篇 |
1999年 | 34篇 |
1998年 | 26篇 |
1997年 | 9篇 |
1996年 | 5篇 |
1995年 | 5篇 |
1994年 | 3篇 |
1993年 | 1篇 |
1992年 | 3篇 |
1991年 | 1篇 |
1989年 | 1篇 |
1984年 | 1篇 |
1980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448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21.
农民的成员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团体制度密切相关,只有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构建科学、合理的成员权制度。同时,相异的团体性质也存在共性的成员权机理,包括意思表达程序、资格确认方式等。现阶段,应先确定成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逐步将其改造成基本的民事权利,以完成对农民权益最周延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2.
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加以明确规定,但是,其制度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上,尤其是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责任形态的界分,仍然不够完善,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本文首先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出发,确定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则原则及其构成要件,明确其规则原则的构成要件对于责任承担的大小和原因力的界定的意义;然后在此理论基础之上,讨论安全保障义务在安全保障义务人直接侵权和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问题。通过比较各家学说,坚持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救济,并平衡各方利益的价值标准上,提出自己关于责任形态的观点。 相似文献
123.
124.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深化企业改革,维护企业稳定,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尤为重要。国有企业政工干部要从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出发,通过勤听、勤思、勤讲、勤学、勤做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尽力化解各类矛盾,努力构建良好的和谐企业环境。 相似文献
125.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举债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到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伴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陷入了"交易安全保护说"和"夫妻之中 相似文献
126.
[案情]在广播电台工作的王某为使自己的侄子可以进入该广播电台工作,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两张(各存有3万元人民币),并将其送给广播电台台长卢某。卢某表示愿意帮忙并将存单及储蓄卡据为己有。后王某感觉卢某并不能办成此事, 相似文献
128.
因垄断行为侵害他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我国《反垄断法》仅于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这一规定流于原则,责任要件和法律效果难谓明确.有必要在明确责任性质的基础上认真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12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楼房与汽车的大量使用,结建式人防工程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结建式人防工程“战时防空,平时民用”的构想固然是利国利民,但在其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国家、开发商、业主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又往往相互交织,难以辩明,故出现了大量关于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等的纠纷.所以,对于结建式人防工程权利性质及其转移方式的探究就显得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30.
李瑞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5)
缓刑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所表现的主要特性是不同的,因而对其性质进行分阶段的界定也就有了现实的依据和合理性。从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意义上来说,缓刑有刑罚裁量的性质;从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缓刑的各项规定的意义上来说,缓刑又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缓刑,兼具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两重性质。在明确缓刑具有刑罚执行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认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相应之罪的犯罪分子为累犯,就有了理论以及法律上的合理性。此种处置,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既符合中国社会重视行为人主观意志的现实,又能更好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也是符合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