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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限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本土化制度。近年来,理论界对审限制度何去何从展开讨论,其历史演变成为重要依据。回溯历史,尤其是清代至今,审限制度受到了古今中西不同法律理念的冲击,历经规则变化:从清代律例中对审限制度进行详尽规定,到民国时期诉讼法典中废除审限而实践中沿用,再到20世纪80年代后立法重新确立审限制度。究其原因,在于审限制度来源自中国传统司法经验,与近现代中国提高诉讼效率的社会诉求相符合,可以保证案件进程;同时审限又是约束司法人员的重要制度--用行政责任来限制司法人员的司法权力,这也是传统中国"治吏"思想在近现代的延续。因此,审限作为一种与中国实际紧密贴合的司法制度,并非是造成今日学术界所争论的积案原因,反而是提升诉讼效率的良方。当下讨论审限制度发展,更需正视其对本土法律资源的重要意义,认识到背后"治吏"思想影响,结合法官责任制改革,从行政责任到司法责任,重新建构新时期的审限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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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限的功能是:防止诉讼拖延,减少超期羁押,约束法官的庭外活动。目前,刑事审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审限的强制性要求对审判按程序正常进行产生影响,存在法官片面追求审限而规避程序的问题,有可能动摇法官的中立性立场。解决刑事审限存在的问题,需要明确界定审限的内涵和要求,扩大案件分流,采取程序性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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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切入:延长审限制度运行之正当性质疑
就审判制度的贯彻而言,人们的眼光总是紧盯住合议庭审判制度、独任审判制度抑或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但很少注目身边经常接触的"不起眼"制度,比如延长审限制度,无论该制度如何运行,院庭长怎么审批,人们都认为是合理的,从不持怀疑态度。正是在人们的不经意中,该制度尽管瑕疵较多,却仍照常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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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3):132-135
法院超审限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的公平与效率。由于法院的超审限而导致诉讼当事人的损失加重时,法院应承担的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颁布后,民事、刑事和行政赔偿都被囊括其中,但三种赔偿机制都不能直接移植用于法院超审限的行为,必须引入司法赔偿的概念,重构一个赔偿机制来解决法院超审限导致的损失加重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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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8,(1)
为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我国亟待对级别管辖、审限、举证期限、鉴定、诉讼义务等规范进行修订,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司法多元化、电子化和专业化的改革。有效的司法管理可以促进民事司法高效运转。但民事司法不是服务。为了实现十九大提出的"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未来应当反思"司法服务论"的观点,并调整诉讼效率、当事人满意等考核指标,转而维护法官法定、武器平等、直接与言词等诉讼原则。尽管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尤其是在线调解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但司法的未来仍取决于诉讼而非调解。司法多元化的改革,仅意味着司法由两大支柱体系转向由诉讼、公证和调解构成的三大支柱体系。在"纠纷预防胜于纠纷解决"的政策指引下,对我国公证进行电子化改革亦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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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案件审限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立案审查期限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应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最长不得超过37日。但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前一般长期停止经营,管理混乱,缺乏有效财务记录,主要财产甚至债务人自身下落不明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法院难以在“一刀切”的刚性期限内审查完毕。此外,破产案件由审判部门而非立案部门进行立案审查,立案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时,不会向申请人出具立案或收到申请材料通知书.立案审查的外部监管也处于空白状态。因此,破产立案审查期限动辄长达数月,甚至数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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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法院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强化八个意识提高八种能力",确保了学习成果的落实。一是强化大局意识,提高服务中心工作的能力。坚持法院一切工作围绕全县发展改革大局来谋划,站在维护全县社会政治稳定高度来部署。按照"跳出法院看法院、跳出泗水看泗水"思路,用科学理性视角审视法院工作,用宏观辩证思维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