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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对于涉外民事诉讼期间,学界少有论及。本文就审限豁免、审限之规制模式及上诉期间、答辩期间等问题进行了论述,认为涉外民事诉讼的审限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且阶段控制式规制模式优于整体控制式规制模式;同时,我国现行立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上诉期间、答辩期间的特别规定纯属多余,实无存在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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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审普通程序中存在大量超审限案件,深究其原因在于一审普通程序法定审限过短即仅有一个半月;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时代背景下法院不是简单地以判决了事,而是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社会矛盾化解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上以实现社会稳定,这愈发凸显法定审限时间紧张和不够。因而,我们需要对一审普通程序法定审限进行谨慎改革,目前实务界主张首先对审限进行分类并提出三种路径:一是按照案件类别、二是按照案件审判难易程度和三是按照案件社会影响度来进行划分。本文在吸收上述三种划分方法合理成分的基础上主张按照级别管辖进行划分,并提出具体审限时间分配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