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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基于表见代理而骗财的场合,相对人“得其所欲”,实现了其交易目的,从而未发生财产损失,行为人不成立对相对人的二者间的(合同)诈骗。表见代理人的行为因不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其对财产的占有是通过欺骗手段从相对人处骗得的,行为指向的对象是相对人的财产,而非被代理人的财产,故而不成立职务侵占罪。表见代理人从相对人处受领财产,意味着被代理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消灭(因而遭受了财产损失),但该债权的消灭并非表见代理人转移了占有的结果,相反,系因表见代理人通过欺骗行为,使得相对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的结果,所以不成立对被代理人的债权之盗窃。从行为构造上看,表见代理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欺骗相对人,使之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导致被代理人遭受财产损失,构成三角诈骗。不同于传统的三角诈骗,作为受骗者的相对人虽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只因表见代理制度强制赋予了被代理人承担授权之责的效果,其交付了财产或者承担了民事债务,但未获得相应的对价,因而发生财产损失,构成新型的三角诈骗。  相似文献   
972.
冯丽君 《人民检察》2023,(20):41-44
检务管理中的反管理现象主要表现为刑事“案-件比”的技术性优化、立案监督的“抢监督“”假监督”、滥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这些现象的产生与检察官个体心理因素、检察机关组织因素及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内在因素有关。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将金字塔原理运用于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并注意把握好硬指标与软指标、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目标价值与手段行为等三对关系,坚持系统观念,指标设置“软硬兼顾”;厚植强基支撑,实现“顶天立地”;借助数字赋能,推动指标运用与时俱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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