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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开放开发将探索"五个共同"的两岸合作新模式,其必然会与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为了促进平潭开放开发,对其进行立法已经达成共识。但立法的启动首先需要有合适的立法主体,立法主体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平潭立法的效果,而且事关平潭开放开发的成效。通过对平潭立法各种可能主体的优劣势分析,建议采用由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平潭开放开发进行立法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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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总部经济岛——平潭综合试验区开放开发战略定位研究报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课题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1,(8)
改革开放以来,台湾产业呈现出大规模向大陆转移趋势,但相对于生产环节转移而言,台商运营总部对大陆转移明显滞后,形成“躯体在大陆,脑袋在台湾”的区域分工格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构建两岸经贸合作特殊区域,应充分发挥其区位优势和政策制度优势,大力承接台湾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和地区总部转移,把平潭岛建设成台商总部经济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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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海峡两岸以及实验区与内地其他地方的复杂法律关系,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重大法律问题,因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制保障的理论支持、制度平台和规范体系须臾不可或缺.要通过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以及两岸共同立法等多种途径为规划的实施提供法制保障.立法应当积极吸收、借鉴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努力为台湾同胞参与社会管理创造法制条件,为台胞“第二生活圈”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并建立健全专业化的涉台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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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6):26-31
平潭实验区是探索两岸交流合作先试先行的示范区,也是海西经济区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平潭实验区内的出入境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促进实验区的经济发展与两岸的交流合作,也为指导新形势下海峡两岸人员往来的出入境管理工作提供借鉴,从而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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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东、福建、天津自贸区的设立,将为中国打造新一轮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地,也将倒逼新一轮的改革开放。岁末有惊喜,新年唱好戏。2014年1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相关法律实施调整的草案。此前的12月12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签署了关于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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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7月17日至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赴福建调研。他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抓住机遇,科学规划,重在落实,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在新阶段推动福建改革开放科学发展。张高丽对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高度重视,专程到实验区听取规划建设汇报,调研娘宫二线卡口运作,考察平潭港区吉钓码头,走进宸鸿科技公司了解台资企业入驻情况。调研期间,张高丽还到福州科立视公司、福清核电项目、福建奔驰公司,厦门三安光电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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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立法应在立法观念、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创新,这是"先行先试"的应有之义,是平潭特殊角色的内在需求,是地方涉台立法的发展需要。这种创新在现行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下,主要通过对政治制度的正确解读,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充分诠释和对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妥善处理来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