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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犯错,父母之过”。未满14周岁的男孩奸淫幼女,未充分行使监护职责的父母被告上法庭,从而引爆我国幼女索赔贞操赔偿金第一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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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明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5)
嫖宿幼女罪就其性质来看,实为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形,其侵害的法益主要还是包括性自由权在内的幼女身心健康.由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其法定刑的设置也不符刑罚目的,更有违平等保护的刑法价值观,因而刑法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回归到强奸罪中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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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明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4(6):32-39
嫖宿幼女罪就其性质来看,实为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形,其侵害的法益主要还是包括性自由权在内的幼女的身心健康.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等于从刑法方面将幼女分为卖淫幼女和非卖淫幼女,这有违平等保护的刑法价值观,而且其法定刑的设置,也不符刑罚目的,所以,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回归到强奸罪中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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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5):63-64
1997年刑法将嫖宿幼女罪单列出来,拟制"卖淫幼女",并赋予其"性承诺(同意)"能力,导致司法实践对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奸淫幼女)罪的认定困难。刑法作为保护社会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取消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纳入强奸罪奸淫幼女的范畴,并以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将会全面有效地保护幼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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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未成年性侵受害者的保护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的保护制度尚存在一些立法空白.本文在对我国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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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再思考——一种国际公约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嫖宿幼女罪自其设立之时就在学者中间存有争议,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影响较大的嫖宿幼女案,更将争论推向社会各界。在这些争论中,更多的意见是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并人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处。从国际公约的视角来看,嫖宿幼女罪的罪名确属不当,然而,将嫖宿幼女合并于奸淫幼女的意见也值得商确,事实上也难以实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当作强迫幼女卖淫,以强迫卖淫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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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自从被刑法典单独规定为一项罪名起,就一直受到理论界对其存废的争论,实践中的很多案件也因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在而备受争议。本文汇总了目前对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的多种观点及修改建议,分析中国古代和国外对于类似行为的规定,总结出该问题存在的几个关键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其中包括与有些学者一致的解释性解决办法,如依据法条竞合理论实现罪刑均衡;也包括最终通过修改法律进行完善的几点建议:取消嫖宿的使用,改为以支付报酬或允诺支付报酬为手段的奸淫行为;将幼男纳入性犯罪保护对象,将幼女改为儿童;将此类犯罪行为移至刑法典第四章,与强奸罪规定于同一法条之中,明确该类行为的法定刑,即不是单纯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是也可以适用强奸罪中的加重法定刑;根据被害人的年龄区分犯罪行为人的法定刑幅度,将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提高到十八周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