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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嫖宿幼女罪是1997刑法新设立的一个罪名,该罪名自设立以来就备受世人争议,长达17年的存续论者和废除论者的博弈,并未得出最终的结果.本文仅从嫖宿幼女罪和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比较分析,浅议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后所出现的弊端以及针对当前的社会现实提出几点关于嫖宿幼女行为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2.
唐山市爵士酒吧老板唆使幼女卖淫案已基本查清,证据确凿.3月中旬,此案移交检察院进一步审理.酒吧老板骆振英和刘建忠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个案件的发生引起了人们的深思:少女误入歧途,谁更应感到自责和内疚?是家长?学校?还是我们的社会?  相似文献   
43.
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文值得商榷。首先这种双向保护是不合理的;其次不论什么主体,只要与幼女发生关系,其结果都是严重的;再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奸淫幼女的主体;最后,该条有违法不科学之处。  相似文献   
44.
嫖宿幼女罪,因其侵害法益及犯罪构成的独特性,而被《刑法》赋予重点定向打击嫖宿幼女行为的特殊使命。它与强奸罪并行不悖,分段规制,共同构成了我国惩处性侵女性的相对严密的刑事法网。嫖宿幼女罪只是针对普通嫖宿幼女行为而言,对于具有严重情节的嫖宿幼女行为,仍应回归强奸罪;嫖宿幼女罪独特的行为构造,使得在该罪场合,其刑事责任可以被分担给一个以上的不同刑事责任承担主体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45.
嫖宿幼女罪是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罪名,两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当行为人嫖宿幼女具有一般情节时,应适用嫖宿幼女罪。当嫖宿行为具有符合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时,虽然强奸罪的最高法定刑比嫖宿幼女罪为重,但综合考量强奸罪的法定刑排列顺序、嫖宿人的主观意图、幼女的过错等方面,以强奸罪论处的刑罚并不意味着比嫖宿幼女罪为重,因嫖宿幼女罪的特殊规定性,以嫖宿幼女罪论处更为合理。行为人以嫖宿的方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明知该幼女是被强迫卖淫的,只要自己未实施该强迫行为,都应以嫖宿幼女罪论处,同时也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46.
法律拟制性同意能力的征表为性同意年龄。我国《刑法》将完全无性同意能力的年龄上限设定为14周岁,这与当下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状况不匹配,也与未成年人的国际保护趋势相悖。与此同时,《刑法》将性同意能力二分为完全有和完全无两种状态,这种分法也有违客观规律,忽视了部分性同意能力的客观状态和具体类型,因为性同意能力在客观上呈现出完全有、部分有和完全无的三种状态。据此,应提高《刑法》中的性同意年龄,且将性同意能力进行两类三分,即对于性交活动,将不具备性同意能力的年龄设定为16周岁(不含)以下,将具有部分性同意能力的年龄设定为16~18周岁,将具有完全性同意能力的年龄设定为18(含)周岁以上。考虑到猥亵行为和聚众淫乱性质难以认定,则更应当认定17(不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此类活动中对任何人都不具备性同意能力,17~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此类活动只具有部分性同意能力,18(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可能具有完全性同意能力。  相似文献   
47.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冲击社会道德良知底线,只要明知或应当明知对方是幼女,就应当认为性行为是违背幼女真实意愿的,对于行为人就要以强奸罪从严惩治。但是,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且在谈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的,应当实行双向保护原则,审慎作为犯罪处理。由于未成年被害人不仅身体受伤,更为严重的是精神、心理受损,故在整个追诉、审判过程中,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对被害人实施特别、优先保护,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相似文献   
48.
付立庆 《法学》2007,(10):140-145
我国《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那么,奸淫被拐卖的幼女的,该如何定罪量刑?如坚持认为这时的幼女属于"儿童"而不属于"妇女",则无论如何处理都无法在定罪准确和量刑均衡上两全。只有放弃刑法用语的统一性,认为《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中的"妇女"应该包括"幼女",才能保证刑事处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49.
忍着不死     
于珉 《中国减灾》2004,(6):59-59
1988年亚美尼亚列宁纳坎市大地震时,一对被埋在瓦砾堆下长达8天之久的母女,奇迹般地被救出了。那年仅3岁的幼女,之所以能熬过既无食物,又无饮水,阴湿寒冷的8个日夜,是因为她在母亲的怀抱中,而且——是母亲刺破手指,让孩子吸吮自己的血来获取养分,以维持生命不息。 读到这段新闻,我的眼眶潮湿  相似文献   
50.
"明知"仍然应当是性侵幼女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犯罪对象"确实不知",就无法形成强奸的故意进而构成强奸罪。"明知"是存在犯罪对象的故意犯罪之构罪要件。犯罪故意的内在构造决定了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应以对犯罪对象的明知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对对象认识错误案件的处理模式也佐证了对犯罪对象的明知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必要条件。适用严格责任制度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也有悖于现代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来认定性侵幼女行为的性质。根据《意见》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即便被害人是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行为人要构成强奸罪,在主观上仍然需要具备"明知"的要件,只不过《意见》对行为人的"明知"采用了推定制度而已。采用推定制度来判定"明知",不仅可以严厉打击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也坚守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当然,司法机关应当允许行为人就其主观上不存在罪过提出反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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