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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近年来,从一些基层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数量看,奸淫、猥亵幼女案件发案率呈上升趋势。幼女性侵害案件的发生,不仅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也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留守女孩儿惨遭暴行幼女性侵害案件中的幼女是指未满14周岁的女孩儿。此类案件中,有1/2被害幼女是外来打工者的女儿。父母为生计疲于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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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和广东接连发生小学校长性侵小学6年级女生案,近来成为一个广受关注的话题,也使得"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再次引起争议。1997年,中国《刑法》取消"奸淫幼女罪"(将其归入"强奸罪")。同时,新设立"嫖宿幼女罪",其初衷是针对地下性交易,在"强奸罪"与"嫖娼"之间设立一个新罪名,使得罪、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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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直接废止了《刑法》第360条第2款,废除了嫖宿幼女罪。我国法律顿时退回到了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之前的状态。包括嫖宿幼女在内的嫖宿未成年人行为,作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儿童性剥削之一种,系我国已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要求缔约国将之入刑的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除罪,与国际法形成了直接对立。对于嫖宿幼女行为,无论其作为强奸罪还是作为嫖宿幼女罪都具有严重缺陷,《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客观上为设立嫖宿未成年人罪创造了难得的契机。当此之时,立法机关应以一种国际视野重新修订刑法,借嫖宿幼女罪被废之机,站在反儿童性剥削的高度创设包括嫖宿幼女在内的嫖宿未成年人罪,以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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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性侵幼女犯罪案件频发已经引令人瞩目,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道德沦丧致使道德底线崩溃、传统文化的心理模铸、职业道德意识淡漠部分幼儿监管不到位、防性侵意识弱、不少施暴者应该说有着猎奇甚至是变态心理、家丑不可外扬思想作怪等等不一而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严惩犯罪犯罪嫌疑人,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保持高压的态势,在人们的心里筑起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让胆敢以身试法之人得到应有的下场;细化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设置更高更合理的选人门槛和用人评价机制,注重从业人员道德品格的考核和评价;加强对于未成年孩子的安全意识的教育和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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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4):47-51
近年来嫖宿幼女事件频发,然而事后这些"嫖幼者"却仅被判处屈指可数的有期徒刑,从而深深刺激着民众的道德神经。于是在媒体上、网络上形成了一股强烈的民意,纷纷以嫖宿幼女罪量刑过轻为由要求改革直至取消该罪的存在,并将嫖宿行为划入强奸罪的序列。与此同时,法律精英群体却与民众展开了"角力战",认为"嫖宿幼女刑罚过轻"是个伪命题,其存在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二者的激烈碰撞让立法者与司法者似乎感到"无所适从",陷入了一种选择困境。为此,应将嫖幼罪修改为"对儿童的性侵犯罪",使该罪能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又给予潜在的罪犯最大的震慑与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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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2,(6):59-62
近年来嫖宿幼女事件频发,在媒体上、网络上形成了一股强烈的民意,纷纷以嫖宿幼女罪量刑过轻为由要求改革直至取消该罪的存在,并将嫖宿行为划入强奸罪的序列。与此同时,法律精英群体却与民众展开了"角力战",二者的激烈碰撞让立法者与司法者感到"无所适从",陷入了一种选择困境。将嫖幼罪尝试性的修改为"对儿童的性侵犯罪",且一并修改其量刑幅度,在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又给予潜在的罪犯最大的震慑与规制,应该是一种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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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引起广泛关注,而大多数的讨论均停留在嫖宿幼女罪本身或其与强奸罪的关系之上。然而以入罪变迁、外国法比较为切入来整体探讨目前我国几个性侵害幼女罪名客体不明、法益位阶不恰当等现实问题,更能从体系上考察几个性侵害幼女犯罪的法理冲突,对性侵害幼女犯罪进行更为系统的认识与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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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世界主要国家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相比,我国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刑罚处罚是较重的。主张嫖宿幼女罪否定了幼女性"自愿"的无效性的观点是错误的,嫖宿幼女罪没有把受害幼女称为卖淫女,不存在对幼女的道德歧视和二次伤害问题。嫖宿幼女罪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幼女性权利的格外保护,废除嫖宿幼女罪会放纵性侵幼女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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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世界主要国家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相比,嫖宿幼女罪的刑罚不轻。嫖宿幼女罪没有否定幼女性“自愿”的无效性,没有把幼女称为卖淫女,不存在道德歧视和二次伤害问题。嫖宿幼女罪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幼女性权利的格外保护,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根据不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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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仍然应当是性侵幼女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犯罪对象“确实不知”,就无法形成强奸的故意进而构成强奸罪。“明知”是存在犯罪对象的故意犯罪之构罪要件。犯罪故意的内在构造决定了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应以对犯罪对象的明知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对对象认识错误案件的处理模式也佐证了对犯罪对象的明知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必要条件。适用严格责任制度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也有悖于现代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来认定性侵幼女行为的性质。根据《意见》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即便被害人是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行为人要构成强奸罪,在主观上仍然需要具备“明知”的要件,只不过《意见》对行为人的“明知”采用了推定制度而已。采用推定制度来判定“明知”,不仅可以严厉打击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也坚守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当然,司法机关应当允许行为人就其主观上不存在罪过提出反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