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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法官独立--司法公正之根本前提和司法独立应有之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显荣 《河北法学》2006,24(3):121-126
法官独立乃司法独立应有之意,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意义重大.针对目前法官权利、义务不一致,法官权利被侵犯的事情时有发生,重新审视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司法独立的规定极为必要.为此,恢复司法独立的本来涵义,从制度上真正实现法官的身份独立、实质独立、外部独立、内部独立,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构筑和谐、公正的社会主义社会意义重大.因为只有公正的社会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  相似文献   
262.
释明制度近期遭遇了严重危机,因为两个重要的积极释明规范在修订《证据规定》和《借贷纠纷规定》时被废弃了。释明是法官的职权行为,就此而言,两次修法的方向迥异:前者削弱了法官的职权,是一种退却;后者则强化了法官的职权,是一种超越。前者有削弱法官维护实质正义的能力,背离保护权利的法定任务等问题,而且新条文无意义或无从实施。此修法主要源自对法官中立与平等原则的错误理解,以及缺乏对预备合并或选择合并的了解并误以为存在无解的实务难题。后者从保护权利等角度看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向诉的追加方向释明同样可保护权利并避免再诉,所以此修法欠缺必要性,也欠缺法的统一适用方面的考量。消除危机的路径是修正式回归旧法。  相似文献   
263.
针对民事案件中法官泄露当事人隐私问题,分别从心理学以及法律法规等视角分析,承办法官应尊重案件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鉴于法官泄露案件当事人隐私屡见不鲜的现状,提出相应的防范化解对策与建议:法院加强对法官进行有关保护案件当事人隐私的教育培训;法官放低姿态,树立依法保护案件当事人隐私的意识;法院应依法严肃处理泄露案件当事人隐私的法官;发现个人隐私被泄露,当事人应及时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止损。  相似文献   
264.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增设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将刑事强制医疗的决定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开创了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司法审查和裁判的先例,强制医疗程序施行近10年来,运行过程中出现了部分障碍及问题,需要重视并尽快解决。本文从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关解决建议,以期能从实践中减少相关障碍及问题,从而使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以利于立法目的更好地实现。  相似文献   
265.
赵恒 《华中电力》2024,(2):51-68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客观上存在张力关系。在认罪认罚案件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制度适用的挑战体现在:人民陪审员参与空间愈加有限、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难度增大、人民陪审员审判能力被削弱等等。产生上述挑战的原因包括两种制度改革预期目标有别、陪审规则设计存在内生不足、合作性司法理念强化法律职业联系、考核任务增加工作负担等方面。顺应我国刑事司法发展趋向,宜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审判活动之主要方案:第一,坚持审判中心主义以统筹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进程;第二,调整人民陪审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规则;第三,以优化检法职权关系为依托规范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第四,健全考核机制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审判质量。由此,进一步提升我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进程中审判方式改革质效。  相似文献   
266.
刘紫月 《法制博览》2022,(3):157-159
刑事庭审是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内容,它彰显着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树立起法律的庄严形象,是传播依法治国理念的有效途径.但纵观许多刑事案件审理就会很容易地发现:刑事庭审中庭审纪律控制存在如司法人员行为不适宜、当事人无视法庭纪律等糟糕情况,本文想通过讨论确定规则、司法人员培训、明确责任等方法,促使刑事庭审中庭审纪律控制规范化、...  相似文献   
267.
学界关于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理论改革方案,大多停留在“审卷”的重述上,难以深触庭审实质化的核心要求。确保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关键在于实现从“审卷”到“审人”的转变,然而“审人”的支点在于刑事卷证的合理运用和科学规制。从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看,我国刑事卷证运用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对刑事卷证运用制度的体系优化可从两个维度展开:从立法层面对刑事卷证制度运行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予以明确,适度熔断刑事卷证的证据能力,以主动切断刑事卷证与刑事裁判之间的非正当联系;从司法层面扩张解释直接言词原则条款、限缩解释直接言词例外条款,以达至“审人”的衍新,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  相似文献   
268.
根源于法本身的特性,制定法具有不可排除的种种局限性特征,然而以实现正义和公正为目的的法律,在被实施过程中必须弥补和矫正这种局限性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司法途径来矫正法的局限性,不仅是正当的,也是合理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对法的发展和对法的局限性的矫正显得尤为重要和有意义,但是法官解释法律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为了更好的发挥司法对法的局限性的矫正功能,必须完善法官解释法律的体制和技术问题,而最重要的是解决法官素质问题。  相似文献   
269.
在云南和广西交界处的大山深处,活跃着一个由2名法官和2名书记员组成的乡村法庭,为让诉讼中的少数民族同胞少跑一次腿,少误一份工,少花一分钱,法官们穿行于重峦叠嶂的深山老林,止争息诉,化解纠纷,谱写了一曲曲和谐的民族团结之歌。师宗县丹凤人民法庭,辖区除丹凤镇属于城区外,五龙壮族乡、龙庆彝族壮族乡和高良壮族苗族瑶族乡三个少数民族贫困乡散落在滇桂交界处的十万大山中,被形象地称为“十里不同族,五里不同俗”。乡镇如此分散而偏远,使得法庭的法官办起案来常常顾此失彼,往往他们到某个乡村办案,其他地方的群众来到法庭办事就会扑空。…  相似文献   
270.
詹建红 《法商研究》2006,23(1):63-69
我国法官数量的庞大已是不争的事实,应该在科学确定法官编制的基础上,对现有审判人员进行分流重组,真正做到法官精英化。某一法院法官编制的确定应主要取决于该院的受理案件数和法官办案数这两个因素,扩大第二个因素应对情势变化的包容度显得至关重要。法官助理制度的出现呼应了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需要,但仅有法官助理这个单一的辅助性岗位并不能解决法院人员分流中的所有问题,将现有审判人员简单地二分为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做法也不能兼顾基层法院法官在层次上的差异性,理应类别分明地设立司法辅助人员,使法院审判过程中的各种辅助性事务得以科学有效地分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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