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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和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在如何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个人之间围绕土地承包权问题的利益关系方面尚不到位,特别是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尽管该法第64条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可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然而有些问题是无法统一规定的,如该法实施前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侵权问题、赔偿标准问题往往涉及很多因素,十分复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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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弃权后“另选他人”与“不能另选”两种情况都不违法,都可以合理存在,实际操作中以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为主。,仔细体会组织法和选举法的释义,笔者认为,法律仅规定了弃权是指投票人没有对候选人表示赞同或者反对意见的一种行为,并没有对“弃权后是否可另选他人”做具体、细化的说明。j因此关于弃权后是否可以另选他人的问题,不存在法理上的冲突,只是不同个体站在不同角度所作的不同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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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0,(2):54-59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保险合同关系中,主体间存在民事、经济纠纷,债权人以盗窃、抢劫、抢夺方式追索债务的行为为违法犯罪行为;保险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如实告知、说明和保证义务,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必须依法忠实履行,否则,关系双方将分别承受解除合同或拒赔,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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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制度是英美合同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普遍地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保险司法实践中。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弃权制度,①但是在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运用公平观念对有关案件进行裁判,由于缺乏相关规定,造成判决结果不一,引发争议。引进弃权制度的关键在于划定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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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丹丹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3):96-99
弃权和禁止抗辩原本是英美法系保险法中的两个重要原则,用以对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弱势地位进行救济。弃权和禁止抗辩具有自己特有的含义和适用条件,其作为英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我国保险法的修改具有重要的启示,在我国保险法中具有适用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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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弃权票与未按表决器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不同的,能否合并计算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作为民主进步程度的象征,电子表决器与选票的适用各有侧重,短期内不可能相互取代.
从最终结果来看,投弃权票与未按表决器是否分开计算,有时会对结果产生不同影响.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对于议决事项(含选举)是否通过是以赞成票所占的比例为标准,计算方法大致有三种,一种是以全体人数为基数来计算,一种是以到会人数为基数来计算,这两种情况下,投弃权票与未按表决器是否合并计算,都不会影响最终的表决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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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除去技术设备故障等客观因素外,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未按表决器”行为,既不能算作弃权,也不能视为保留个人意见,其实质就是不履职不作为.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表决、电子计票方式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得到广泛推广和运用,电子表决系统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无记名表决要求,相应地设置赞成、反对、弃权三种表决键.对于表决事项,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既可以表示同意相应地按下赞成键,也可以表示不同意相应地按下反对键,或者对表决事项难以决定相应地按下弃权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