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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我国在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方面,存在着诸多失衡与不足等问题。目前,这些问题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如何解决权利平衡视野下被害人保护的问题,既是完善和谐司法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62.
马贵翔  林婧 《河北法学》2020,38(1):57-67
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实质是犯罪损害追诉方式的公私合一,该制度设计混淆了公益和私益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导致两种权益保护相互冲突进而对刑事司法结果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公私分离是刑事被害人去当事人化的当然制度选择,其立法对策主要包括在刑事立法中确立被害人为特殊诉讼参与人、废除被害人在刑事审判中就定罪量刑发表意见的权利、废止被害人刑事自诉权和切断其引起刑事二审、再审的程序路径。同时需要完善相关配套举措,如允许被害人对其物质和精神损害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等。  相似文献   
63.
64.
近年来以儿童学生(主要是女生)为性侵害对象的教师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危害,社会影响非常恶劣。要抑制此类犯罪,父母应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尽早发现异常情况,坚决揭露教师性侵害事件;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开展性教育课程,强化师德教育,建立教育问责制,决不姑息包庇已经犯罪的相关责任人。  相似文献   
65.
恢复性司法是刑事司法的热门话题,而我国的社区矫正正处在迅速发展阶段,两者有很多相似的理念,也有很多不同点。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大多还是处在围绕犯罪人进行矫治的理念阶段,而恢复性司法增加了对被害人,社区的关注。通过比较,发现现有社区矫正工作的不足,因而有必要对恢复性司法进行运用。  相似文献   
66.
保护被害人权利:刑事司法改革的新里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敏康 《法学》2007,(6):29-37
犯罪被害人构成一个社会阶层。由于主观认识的偏差和制度的缺失,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严重滞后。如果能从宪法层面上确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那这种权利的内涵则远远超出了金钱补偿的范围,还涉及到其他一些十分重要的权利。在关注被害人宪法权利的构建时,人们仍然应当关注对被告人宪法权利的保护。确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宪法权利绝对是一件具有现实的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的事情。然而,要真正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并令其具有可操作性却并非是一件易事。  相似文献   
67.
张晓华  潘申明 《法学》2007,(11):110-119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个罪故意、过失等罪过形式的判断标准向无定论。本文从对犯罪结果进行分层着手观察,认为犯罪结果可以分为定罪性犯罪结果和量刑性犯罪结果,其中定罪性犯罪结果是表征个罪具体法益的犯罪结果,行为人对定罪性犯罪结果的故意过失心态,就是个罪的罪过形式。各种构成要件所要求的行为人对量刑性犯罪结果的心态非常复杂,常常与行为人对定罪性犯罪结果的主观心态不同。分析各种情形中犯罪构成所要求的行为人对量刑性犯罪结果所持主观心态,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解决结果加重犯、包容犯等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68.
蔡国芹 《法学论坛》2007,22(5):42-49
刑事被害人的获得社会援助权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能够得到有关社会组织或成员的支援和帮助的一种法律权利.它是社会人道主义的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表现,也是减轻被害人所受犯罪损害的现实需要.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权已纳入国际刑事人权保障的范畴,发达国家和地区较早地建立了完善的社会援助体系,为被害人实际享有获得社会援助权提供了现实保障.我国目前尚未从法律上确立刑事被害人的获得社会援助权,也缺乏援助被害人的社会工作体系,只是部分被害人获得了某些"边缘性的援助"或者司法经济救助.因此,立法上明确被害人的获得社会援助权,规范社会援助被害人的方式和内容,是被害人获得有效社会援助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69.
当前,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位明显得到提升,但对被害人参与该制度权益的关注和保障却明显遭到忽视。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被害人普遍参与不足、参与方式规定不明、诉讼权利无法保障等问题。这极易导致司法机关权力滥用,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置初衷和适用效果。基于此,在正视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困境的同时,需要让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重新回归,赋予被害人明确、具体的诉讼权利,区分案件类型分别规定被害人的参与方式及路径,规定被害人权利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并对被害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有效限制。  相似文献   
70.
年龄之争     
何进 《江淮法治》2009,(22):31-3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毒等严重犯罪时,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未满14周岁的人即使犯有强奸、杀人、放火等恶性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很多品行不端的少年就发出了“未满14我怕谁”这样的口号,乃至于作出了种种令人乍舌的恶行。这种社会现象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深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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