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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刊讯(通讯员许正勇)近期,靖西县在百色市12个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首开先例,成功向公安机关移交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日前,靖西县有群众举报称,某设备公司代理人张某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下达限期责令整改决定书。面对张某再三拒不支付所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劳动监察大队积极与县公安局做好沟通协调,按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果断 相似文献
102.
周波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1,(3):1-5
惩罚性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外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适用并不能替代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释明,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赔偿请求的性质及其具体数额,进而作出相应的裁判.应当以"故意"作为惩罚性赔偿唯一主观要件.合理开支不应纳入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罚金性质不同且具有优先受偿性,不因当事人已被处以罚款或罚金,而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3.
104.
为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人的惩戒力度,《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在我国专利侵权领域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专门针对恶意侵权行为,并对行为人施以高出权利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金,旨在惩戒该行为人,使其产生心理上的威慑力,以遏制该类行为的再发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我国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不可否认的是,惩罚性赔偿具有公法属性和制裁功能,与私法自治、合理补偿等传统私法理念有一定的冲突之处,因此,我国《专利法》若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赔偿数额、与相关责任形式的协调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以避免权力滥用之嫌。 相似文献
105.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严峻态势和现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律体系的缺陷,《刑法修正案(十一)》因应时代、经验变迁中形成的未成年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与固有生理年龄标准脱钩的现实境况,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适用对象、范围、程序上的限制实为与本土现实、制度相协调。应处理好刑事责任年龄改革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遇措施的关系,双管齐下,共同构筑体系化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方案。 相似文献
106.
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强调“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引导商标注册回归制度本源”是本次修法主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注册商标使用义务制度存在概念模糊、注册审查程序中使用意图与承诺使用的取舍不定、核准注册后权利人违背使用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明等问题。在明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使用概念的基础上,以“注册审查—权利维持—权利处分—权利救济”为轴,全过程设定注册商标使用义务,可以有效提高商标使用的法律地位,引导商标注册制回归“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的制度本源。 相似文献
107.
108.
李喜莲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4条突破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性地将民事拘传的对象适用于特定原告。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国家干预主义之“特色”,与民事诉讼解决私权纠纷之特质相去甚远。民事拘传适用于特定原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粗暴干预,既有违民事诉讼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亦与民事诉讼之法理相悖,在司法实践中必然缺乏操作性。就民事拘传制度的功能而言,该制度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的关键是理性甄别民事拘传的适用对象。结合民事司法实践和民事诉讼法理,民事拘传制度应当还原其限制性地适用于特定被告之规定,并将拘传扩大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证人。唯有如此,才能发挥民事拘传制度的制裁功能。 相似文献
109.
恶意失权:物权行为理论瑕疵之补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公示程式,才具有对社会的公信效力,交易安全方可得到确实保障。而现行的“善意保护”规则虽然可以暂时性地弥补公信力的不足,但终究不是法治国家之恰当选择。当然,采纳能够有效保证物权变动公示和公信力的物权行为理论,并非没有限度。不过缺憾的存在并不可怕,我们可以通过造就“恶意失权”制度,补正物权行为理论的缺陷。 相似文献
110.
党日红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25(4):82-85
恶意欠薪作为一种较为突出的社会现象,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破坏劳资关系,激化社会矛盾,如不及时遏制,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如果将恶意欠薪纳入刑法规制的轨道,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既顺应民意,具有坚实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又符合世界潮流,用刑法的方法制裁与防范恶意欠薪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