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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本刊讯(通讯员许正勇)近期,靖西县在百色市12个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首开先例,成功向公安机关移交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日前,靖西县有群众举报称,某设备公司代理人张某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下达限期责令整改决定书。面对张某再三拒不支付所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劳动监察大队积极与县公安局做好沟通协调,按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果断 相似文献
53.
《政法学刊》2017,(6):19-26
恶意串通之规定系我国民法的独特创举,从私法史上看,恶意串通之规定系继受前苏联民法的结果,立法初衷在于规制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然恶意串通概念用语模糊,内容上具有不确定性,并与现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恶意代理制度、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等存在竞合。理论上恶意串通规定无法替代传统民法的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实务中恶意串通规则有被滥用的倾向。《民法通则》恶意串通之规定尚有补救无通谋虚伪规则之弊,然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已规定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的情形下,恶意串通规则已然被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完全替代,第一百五十四条继续保留恶意串通之规定解释上应回归立法初衷,仅限于规制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54.
56.
57.
廖中洪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2):93-103
鉴于民事诉讼形式理性的基本特征、法官裁判的基本准则以及诉讼模式的限制,域外对于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定,不仅普遍采用的是具体行为罗列式的立法规定技术,而且也多视角、多方位地设置了多层次、多种类的规制措施与规制机制。目前我国民事程序立法上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作为恶意诉讼成立必要条件的立法规定,以及简要、单一的规制措施与规制机制设置,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也难以适应司法实践中规制恶意诉讼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58.
王益强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4):39-44
分析司法裁判,恶意串通行为被广泛适用,但在主观“恶意”的裁判上存在问题.认定恶意串通行为人的“恶意”,应坚持意思主义,即当事人明知其恶意串通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且具有故意、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受故意的限制,行为人过失的串通不具有“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原因在于该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并非其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最后,恶意串通行为的“恶意”非以获利为必要. 相似文献
59.
60.
宋建宝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7):116-123
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划定第三人的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界限时,尤其是认定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并适当平衡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有关目标。美国《侵权法重述》《统一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都明确规定恶意第三人需要承担责任,但善意第三人则不尽相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恶意第三人需要承担责任,未明确善意第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建议规定善意第三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进行不侵权抗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