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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据新浪网2月19日的报道,由于霍元甲的后人认为近期上演的贺岁大片《霍元甲》中大量情节严重失实,且其要求李连杰与制片方予以澄清并给霍家一个交代的要求未获回应,霍家后人愤而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讨个说法”。霍家后人为此还专门委托了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之所以要这么做,是因为霍家后人认为电影《霍元甲》情节严重失实,“不仅对霍元甲这样一位中国近代史上的民族英雄是极大的歪曲和伤害, 相似文献
62.
曾扬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30-32
近年来,网络环境下的诽谤案件几呈井喷之势,令司法机关遭遇诸多困境。文中从网络诽谤的特点入手,重新梳理相关法律规范。作者认为,相较于传统诽谤行为,网络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应更为严格,应更多地采用民事手段规制;对"公众人物"的网络言论一般应排除在诽谤罪之外,公诉手段应受到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6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在依赖于传统的方式,“距离不是问题,地城没有关系”的新型快、狠、准成为信息交流的新渠道,正所谓信息灵通,生意兴隆.但是,新型技术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美好,一旦涉及个人信息泄露,所带了的负面效应将更为严重.由于现有的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体系不完善,机制的不健全,如主体较窄、个人信息定义问题及情节严重的认定等都亟待明确和完善.本文综合分析该类案件存在的司法实践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正个人信息的个人性及法律的权威性.同时希望能对对法院今后在审理此类案件有所裨益,为相关部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64.
在我国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中存在众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类综合性规定。该类综合性构成要件在条文中以单独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或者与单一要件并列的形式出现,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综合性要件主要指影响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各种情况。该类综合性要件可使刑法条文表述更为简洁,并对刑法处罚范围进行提示和限制,使立法和司法活动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其内容主要根据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以示例法将综合性要件和单一性要件并用的情形并不少见,在司法实践中有待于通过类比单一性要件、解释、判例等方式将综合性要件转化为单一性要件。 相似文献
65.
[基本案情]2009年3月直至2009年12月案发,被告人刘某波、陈某钢、程某郊,张某英、刘某亮、王某等人在互联网上或者在现实生活中,通过QQ聊天、发送电子邮件、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分别或者伙同从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张某、谢某冲、等人处购买或获得手机、座机通话清单,手机、座机机主信息、户籍信息、汽车档案、手机定位信息等多种类的公民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2,(2):20-21
公通字[20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相似文献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4,(4):12-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14]1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 相似文献
68.
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状表述复杂,使得该罪罪数的认定较为疑难。笔者拟对此略述管见。一、问题的提出及区分标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往往伴随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虚报注册资本、强迫交易、非法拘禁、销售伪劣产品、集资诈骗等犯罪,二者之间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争议较大。2001年4月l0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实施上述犯罪(即因实施传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相似文献
69.
《北方法学》2021,(6):109-116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是我国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又一例证,立法机关增设该罪是基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条件、司法实践的现状以及刑法教义学的理论成果作出的理性选择,不能将之视为情绪性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交叉竞合关系,部分产生侵害不特定或多数人法益具体危险的高空抛物行为仍然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属于内涵不清的综合评价要件,应当基于自由主义刑法的"法益保护主义"以及"并合刑主义"对之作出限制性解释,将抽象危险犯不利于法治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