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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5):49-53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高额的利益追逐下,部分经营者违背当初经营目的,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在对消费者保护的层面而言,传统的私益救济已不能满足市场法治的发展需要。相比之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自法律授权以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反而能够修正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市场地位上的失衡,更有效的约束经营者的行为,更广泛的实现对消费者的集体救济。 相似文献
12.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作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救济机制之一,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意思自治,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在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运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切实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利益,有利于彰显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13.
我们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着力培养选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我们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突出政治标准,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我们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改进干部推荐考察方式,坚持“凡提四必”,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四唯”问题,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相似文献
14.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1,(4):127-134
自动驾驶技术的刑法规制,应根据自动化等级的不同,实行分而治之。在责任主体认定上,由于运行支配者与运行利益享有者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分离,故应采取"谁支配谁负责"的认定方法。而在刑事责任方面,把被容许的风险理论与信赖原则的适用相融合,以风险领域的支配性判定为逻辑起点,将科学技术与刑法理论进行联动,继而判定不同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与责任归属,无疑是一条妥适的归责进路。 相似文献
15.
商标抢注是我国商标法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商标法》第15条专门规制发生在特定关系人之间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划分特定关系的类型,但未对其含义做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特定关系的判定出现分歧,特定关系的范围因此不断扩大,呈现出“非特定化”趋势。特定关系的无序扩张,在法理上缺少必要性和正当性,既有碍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又不符合效率原则、社会成本理论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意。为防止特定关系无序扩张,应将契约关系作为解释特定关系内容的核心,法官适用该条款时不宜随意扩大特定关系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6.
17.
我国《商标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实证分析表明,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适用甚少且适用不规范的问题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其遏制侵权行为的预期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赔偿基数难确定、程序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规范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其制度构建:一是强化程序保障;二是明确适用条件;三是完善赔偿数额的计算;四是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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