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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唐代永徽以后,杂治并未被三司推事所彻底取代,反而对“三司”制度形成相当冲击与影响,所谓“三司推事”常有名实不符之困境。究其根本,乃是杂治惯例持续起效之表征。“受事三司”的逐步淡出与“推事三司”之尴尬境遇,均源自传统杂治惯例的强势干预。从杂治到三司,乃至三司使的出现,群臣杂治惯例始终是唐代诏狱会审之主流模式,御史台在杂治规则运行中占据优越地位。至中晚唐时期,杂治地位呈现下移趋势。  相似文献   
82.
三名长途运输的轮换驾驶员投了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谁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却致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正在休息的驾驶员死亡。保险公司便以死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并不处于实际驾驶过程中为由,拒绝予以理赔。那么,车辆处于运行状态下休息的副驾驶是否属于实际驾驶状态?发生交通事故致副驾驶伤亡的,保险该不该得到理赔?  相似文献   
83.
论行政裁量基准的实质渊源——以行政惯例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线行政执法经验的总结,行政惯例对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具有引导作用,是裁量基准重要的实质渊源。实践观察显示,行政惯例对裁量基准的制定既具有弥补成文法律规范漏洞、保障相对人信赖利益等正面效应,也具有滋生裁量怠惰、导致行政专横等负面效应。为此,应当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和适度司法审查制度,规范行政惯例对裁量基准的指引。  相似文献   
84.
论作为行政法之法源的行政惯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区分法的要素与法的渊源的立场,行政惯例应当定位为一种行政法的法源,其作为法源的效力主要是通过行政自我拘束、信赖保护等法律原则得以体现出来。作为行政法之法源的行政惯例,其形成和有效适用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否则就不能成为具有效力的法源,且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还必须严格考量其与其他行政法之法源的效力位阶。  相似文献   
85.
刑事制定法视域中的习惯法--一种被压制的知识传统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杜宇 《法商研究》2004,21(6):81-87
在当代刑事制定法中 ,除了涉及民族关系和对外关系的问题 ,一般是轻视习惯法的。习惯法在刑事制定法中是一种被压制和漠视的知识形态。而对于民族习惯法和国际惯例的重视 ,也并非基于习惯法自身的规范力量 ,相反 ,倒是基于一种另有隐情的政治、文化策略。罪刑法定作为占支配性地位的强势话语 ,其于习惯法的排斥性态度 ,势必延伸和映射到制定法的基本格局之上。  相似文献   
86.
作为传承久远的司法规则,“赐死”条款却在北宋《天圣令》中神秘消失。究其原因,乃是制度层面之专门安排,而非法令文本传抄疏漏所致。《天圣令》修订以后,赐死在具体适用层面形成的诸多习惯性规则,在宋代司法实践中得以长期沿袭。以天圣修令为界,宋代赐死裁决应当分别以令文规定和司法惯例为依据。以赐死为代表的惯例性规则呈现高度韧性与强大影响,对于司法实践发挥着实质性支配作用。  相似文献   
87.
国际惯例不仅是商界人士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学者研究的热点。但是对国际惯例的概念、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的关系等问题学者之间在认识上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本文试图对其做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88.
宋例新探     
《现代法学》2017,(3):21-30
在中国古代,例的基本含义有二:一指判例或先例,此乃本源之义;一指法律原则或规定,多用于法典、制敕中。宋代以例为构词元素的法律术语多从第一义项,除条例、则例外,大多指判例、先例和惯例。宋例与制定法的关系是"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是制定法的辅法,在法律体系中位阶最低。但惟常例(判例、先例)和惯例性质的例才是制定法的辅法,是法律渊源,而优例则否。宋例虽备受批评,但因其具有补制定法之不足的功能及简便、风险小等优点,在实践中被大量援用,其实际地位比较高。  相似文献   
89.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惯例是一座桥梁,学会运用国际惯例,能消除国内外合作者之间的不必要的误会,能在争议中找到共同的协商点。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贸易的发展及其工作的正常化,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将越来越突出,因此,认识、掌握、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十分重要,为此谈些浅见。  相似文献   
90.
宪法惯例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惯例根植于特定的语境、国情和相应的体制土壤之中。作为一种默示的宪法规则,宪法惯例应当与一国的宪法精神、制宪宗旨和宪法原则相契合,同时亦应具有确定的规范性和拘束力。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必要的制度性措施是确保宪法惯例合宪性的关键。现阶段,为了促使宪法惯例在引导我国立宪、修宪、宪法解释、实施方面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有必要探索某些反映宪法自身运行规律的程序性惯例,使其践行于人们的行为习惯和社会生活,无疑是当下中国宪法制度变革的理性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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