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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随着各种新现象、新技术、新治理模式的出现,1996年《行政处罚法》所设计的行政处罚制度遇到了空前的挑战。自治领域的行政处罚契约化、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日增的张力、行政处罚在新技术领域的无所适从等都是当初《行政处罚法》制定时所未能充分考虑到的问题。行政处罚将朝着深层次的契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就此有必要明确《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总则地位,明确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规定特殊领域行政处罚的设定要求与标准,完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重要制度,吸收来自专业行业的实践经验,并建立契约化行政处罚理论与制度。  相似文献   
542.
543.
略论中国古代司法公正保障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林明 《法学论坛》2000,15(5):99-105
中国古代司法公正保障制度是中国封建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封建统治者为了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安定,防止司法官吏任意性的权力行使及罪刑擅断而建立、完善的一整套制约冤滥、保证司法公正的机制,它主要包括法官责任制、录囚复审制、御史监察制、法司会审制和申诉与死刑奏报制等,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审判制度的特点.本文同时分析了封建时代能够形成这套机制的基本原因.  相似文献   
544.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未遂犯,没有规定不能犯,应当将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区分开来。文章从主客观方面入手来论证不能犯未遂的可罚性,分析其危险性,并赞成以具体危险说来认定其危险性,最后以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和经验知识来论证其主观方面的责任依据。  相似文献   
545.
杨东升 《法学》2023,(4):34-45
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作为未来推动中国行政法治迈向新高度的重要制度,可以弥补“单罚制”的制裁漏洞,遏制单位负责人利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谋取个人利益及规避法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连带”“民事委托代理理论”“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制裁漏洞论”为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提供了法理基础。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借鉴域外法制经验,通过修订《行政处罚法》全面建立“普遍适用”的双罚制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双罚制,规范其裁罚行为,双罚制具体立法条款应对单位负责人的范畴、单位负责人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判定、单位负责人采取的必要监督措施应有“期待可能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限度等因素予以考量,作为并同处罚单位负责人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546.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一般被认为是我国不处罚本犯自洗钱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理论依托。但该理论的基本定义及法理存在疑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本质上是德、日司法者优先考量预防必要性、罪刑均衡性、效率原则等需罚性因素的情况下形成“事后行为不可罚”之司法现象,后经其学界之学理总结而建构形成的理论。但该理论混淆了行为应罚性和需罚性判断的区别,对于“数个行为数次侵害法益”之事实间如何能作同一评价缺乏明确的具体判断标准。法益侵害同一性判断关注主观不法意思个数、客观实行行为个数、法益侵害类型个数三个标准,其对于事后行为可罚性的判断标准更为合理、明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可在法益侵害同一性判断中解构。  相似文献   
547.
《法制博览》2017,(36):179-180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它的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与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相适应。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很多观点,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经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是一事不再罚的体现,但是这样的规定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548.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惩戒制度呈现出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不利于我国建立科学的公务员惩戒体系。从国外经验来看,在对公务员管理时应该以奖励为主,惩罚为辅。依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公务员违反义务行为实行并罚应该是例外。  相似文献   
549.
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儒学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关于德与刑的关系上,董仲舒为他总结出的"德主刑辅"的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它是以周公的"明德慎罚"为渊源,同时针对时代特征加以丰富,而形成的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德主刑辅"法律思想以礼法制度、人治和仁政为前提,重视道德教化,兼容刑罚,以德去刑为主要内容。汉代大儒董仲舒将孔子思想进行总结。使得"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基本定型。虽然"德主刑辅"法律思想是专制社会的法律思想,但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在今天仍有一些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50.
刘军 《政法论丛》2014,(5):97-103
犯罪成立的主客观要素并非完全一一对应,立法上存在着以条件的面目出现、无需主观认识的客观事实。可罚性和要罚性是区分"内在"和"外部"的客观处罚条件的标准,同时,与可罚性的关系则是区分"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与罪量要素、结果加重犯之结果的标准。就此,从犯罪成立的客观要素观之,各要件要素之间存在着当罚、可罚与要罚的逻辑递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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