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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末崛起的先锋派作家中,陈染恐怕是最有特性最有潜质的一位女作家。她由大学时代的诗歌创作进而转向小说创作,硕果累累,尽管历尽风雨和不断遭到评论家们的指责,但她仍是不改初衷。正如弗吉尼亚.伍尔夫所言:“小说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妇女最容易写作的东西。”①G.H刘易斯也认为“就所有文学类型而言,小说无论以本质抑或处境来看,皆是妇女最能够适应的体裁”,“小说是体现妇女学问的主要组成部分的家务经历的适当形式”②。伍尔夫更进一步谈到女性选择小说的原因“小说是最不集中的艺术形式。一部小说比一出戏或诗更容易时作时辍”③。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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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由日本的娱乐游戏界传入中国内地,该名词是对早已存在的"恶作剧"等滑稽行为的新说法,其含意逐渐拓展并在网络世界得到广泛的传播."恶搞"文化继承了"无厘头"的衣钵,借助于网络自由参与的双向传播特性,形成了一种以"戏仿"为主要行为特征的另类创作风格,符合以年轻人为主体的网络使用者的文化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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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标戏仿是否一概构成合理使用,是否均可作为侵权抗辩的绝对理由等问题,目前的理论探讨并不清晰;而LV诉HDD商标侵权案,则为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商标戏仿存在的背景、构成要素以及在侵权认定中的意义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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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斯因为其在小说创作理论上的探索和实践上的创新,成为美国后现代主义作家的领军人物之一。他的后现代主义小说《客迈拉》是一部典型的元小说,同时借助戏仿的手法展示了一个现实与幻想交织,时间和空间错乱的奇异世界。滑稽、嬉戏、讽刺的手法加上深邃的理性思辨使传统小说的叙事模式被解构,小说的虚构本质被揭示,人们对艺术和现实的固有理念被消解,这展现出世界本身和人类行为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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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69-71
美国过渡到帝国主义阶段,大资产阶级骄奢淫逸,劳动大众贫困潦倒。面对不断加剧的阶级斗争和不合理的体制,社会受压迫阶层陷入精神的荒原。约瑟夫.海勒在《出事了》中对弗洛伊德主义进行了出神入化的戏仿,抨击了危机四伏的美国荒诞社会,展现了痛苦无望的后现代人,鞭挞了混沌和虚伪的哲学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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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丝柳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7):94-96
余华作为先锋小说的代表作家之一,其作品往往从自身审美出发,强调自我的个人感觉,打破固有常识与传统故事性小说模式,从而起到先锋性的效果。《古典爱情》这部小说亦是通过解构与戏仿“古典爱情”的主题而达到建构其小说先锋性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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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界限——以美国商标法上的戏仿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的历史非常久远,但把商标作为财产保护却迟至19世纪。美国宪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不是商标法的立法基础。但在美国,公民、法人享有的商标权和言论自由都有其宪法基础。在商业领域,商标戏仿指的是把他人的商标作为批评、调侃对象的行为。戏仿在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制造了一种紧张关系。一方面,商标所有人希望借助现代商标制度防止他人对自己标志的擅自使用;另一方面,第三人又希望借助言论自由的保护,对他人的商标进行最大程度的利用。如何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构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商标不同于传统财产、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属性并不能为戏仿提供言论自由的保护。在实践中,美国法院探索了“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非商业性言论”等进路来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标准无法解决戏仿的对象是商标本身而引起的问题,“非商业性言论”标准面临的困扰是无法划分商业性/非商业性言论之间的界限,为此,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引入了“合理使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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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理论可以称得上商标领域的制度基础,既是商标理论研究时常讨论的难点,更是商标审判实践中人们时刻关注的焦点。面对商标侵权具体纠纷,案件所涉各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必须进行多维度思考,才有可能找到令人满意的答案。以"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商标侵权纠纷为例,有必要分别从普通注册商标维度、驰名商标维度、商标滑稽模仿维度以及不正当竞争维度进行考察,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今日油条"商标之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以不同维度考察时,尤其需要坚守商标基础理论,以求探寻比较准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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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荣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124-128
学界在讨论商标戏仿与表达自由的关系时,主要是从商标具有社会公共文化属性的角度出发的,认为为了公众的表达自由,需要对商标权加以限制,而戏仿恰恰契合了这个要求。但是,商标戏仿与表达自由的关系非常复杂,远非学界论述的那样简单。在对美国的相关判例和学说检讨的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商业性戏仿行为造成混淆或淡化的,不受表达自由保护;非商业性戏仿即使造成混淆或淡化,也可以获得表达自由不同层次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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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切入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通过分析《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及类似作品,本文指出它代表了一类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予以规定的戏仿作品;并主张,由于戏仿的娱乐和批评价值,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基于“合理使用”原则对戏仿予以保护;基于中国的国情,戏仿有可能涉及侵犯个人的人格(名誉)和市场价值(声誉),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予以适度保护;由于电影产品消费的特殊性,保护戏仿还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当代中国的文化、社会建设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