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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杨莹 《法制与社会》2011,(23):126-127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有权查封与扣押涉案的不动产,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查封与扣押不动产等特殊涉案款物只有原则性规定,不利于侦查人员规范化执法。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应当慎重对待涉案不动产的查封与扣押,并参照《物权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等规定严格执法,同时采取有力的内外部监督措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2.
刑事诉讼法中对物的强制措施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延续了以前的做法,在强制措施部分并未将对物的强制措施纳入,这是草案的一大遗憾。作为一项常用的强制性措施,刑事扣押对于收集和保全证据,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尽量减少国家和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难,一定程度上也与我国没有确立保全性扣押制度密切相关。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执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可以成为扣押的对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应有权依职权或依刑事诉讼被害人的申请对涉案款物、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财产实行保全措施。应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强化对物的处分的程序化和正当性的规范,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对物的强制措施制度,以切实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73.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比较起来,我国关于利害关系人参与施封的规定尚有三大不足:  相似文献   
74.
船舶活扣押有严格活扣押和宽松活扣押两种形式,是中国独创的司法扣押船舶模式,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法则和“放水养鱼”的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可以实现船舶使用价值的最大化,有效避免错误扣船可能的赔偿责任。然而,活扣押期间船舶可能附上优先债权,也可能船舶被非法转让、抵押,从而影响海事请求人权利的实现,即保全效果有时可能不如死扣押。在宽松活扣押的船舶之上能否进行死扣押,反之,在死扣押的船舶之上能否宽松活扣押,这是困扰海事司法多年的难题,也滋生了海事法院之间的诸多矛盾,采用船舶轮候扣押制度,即可有效化解有关的难题与矛盾。在扣船实务中,海事法院并未认真执行严格活扣押期限“一般”为一个航次的规定,使该活扣押成了事实上的无限期扣押,为此笔者建议:将两种活扣押的期限均修改为三个月,期限届满未行续扣的,宽松活扣押效力自动终止,严格活扣押则当然回复到死扣押状态。目前,活扣押的对象仅限航行于国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但基于商船登记制度已臻完善,其对象可扩展到航行港、澳航线及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以提高保全效率、节省保全费用。  相似文献   
75.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渊源庞杂、分散,效力层次低;概念界定模糊不清,术语混淆使用,造成逻辑混乱;立法内容的粗放、缺漏、矛盾问题严重;以打击犯罪作为立法价值理念,忽视了对财产权的保护,以部门利益为导向,部门色彩浓厚。立法的缺失,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不利于对被追诉人、被害人和案外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因此,要确立起打击犯罪和保护财产权并重的立法价值理念,调整立法模式,提升立法层次,并修改、补充立法内容,以增强法律法规的完备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76.
徐晗溪 《法制博览》2015,(7):243+242
司法机关即为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法律必须得到敬仰。伪证罪、扰乱法庭秩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管辖权,在立法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妨害司法罪名体系设置必须科学,因为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活动能否正常、有效运转,各种纠纷能否得到及时、正确地处理,司法公正能否实现,保障司法权威和判决公信力。  相似文献   
77.
78.
《法庭内外》2010,(12):57-57
陈某曾向谢某借款50万元用于经商,因到期未还,谢某遂于2010年8月8日提起诉讼,同时还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押了陈某价值33万元的生产设备,这实际上也是陈某唯一值钱的财产。而在此的一个月前,法院已经判决陈某支付我60万元的借款。请问:我能否参与分配被扣押生产设备的变卖得款,从中受偿?  相似文献   
79.
唐澎涛 《中国监察》2008,(12):23-23
5月2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到四川实地检查中央下拨救灾款和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内容包括: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拨付和管理情况,检查接收手续是否完备、账目是否清楚、拨付是否规范、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健全;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  相似文献   
80.
《政策》2008,(7):62-62
据民政部介绍,在救灾资金的监管方面,民政部近年来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配合审计检查。各级民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接收的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均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二是配合监察监督。监察机关就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作出了有关规定,对其分配、使用和发放等诸环节实行监察。三是民政、财政部门联合执法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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