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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张爱权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1):99-101
有关批捕权行使主体的争议向来激烈,本文通过对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的利弊进行详尽的分析,通过诉讼法理以及司法实践方面的论证,阐明批捕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更有利于诉讼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2.
张玉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3):92-93
批捕权应当赋予检察院还是法院 ,理论界对此是众说纷纭。笔者以为考虑批捕权的归属问题应当先理顺它与其它相关权力之间的关系 ,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来综合考虑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 :在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批捕权应当分别赋予检察院和法院行使 相似文献
174.
尽管刑诉法修改后 ,取消了收容审查 ,律师可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 ,但司法实践中“以捕代侦”、错捕滥押、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仍屡禁不绝。究其原因 ,在于我国现行逮捕制度缺乏行之有效的防错、制约机制 ,批捕过程缺乏应有的、必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基于此 ,笔者在借鉴法国预审制度中羁押对质形式基础上 ,对改革和完善我国逮捕制度进行了大胆探索 ,并提出了批捕公开质证程序、羁押期限告知制度等崭新构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