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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并非“打击刑事犯罪”的手段——检察机关不宜向人大汇报批捕人数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诉讼法理,逮捕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本质上是一种程序保障措施而非实体处罚手段,其运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审判及执行的顺利进行,而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制裁;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赋予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权,其目的也不是为了打击刑事犯罪,而是为了通过诉讼权力和职能的分离来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进而保障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检察机关在向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例举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人数,并以之作为其履行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职能的内容和业绩向人大进行汇报的做法是不够妥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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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本案中,对于梁广镇一人兼任广东省云浮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两地人大代表的情况,只要两市的区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虑市级人大代表名额时做过细致的工作,了解其是否已经在其他市担任了人大代表职务,这种情况就完全可以避免。但这种情况还是出现了,而且是在检察机关要对梁广镇采取强制措施时才发现的,难怪会引起轩然大波。就如何避免代表间接选举的“双城”困局,有学者提出要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不得兼任没有隶属关系的不同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其实,笔者认为,毋需专门就此对法律进行修订,只要在实际工作中明确要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审查代表资格时,增加审查“代表有无同时当选无行政隶属关系的另一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这一项内容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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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批捕权问题管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长永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17(2):58-62
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合理性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意见,该争论反映出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立场截然对立.检察系统研究人员认为"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的观点,是对国际公约的曲解.另外,我国曾经仿效的俄罗斯已经时批捕权作出了重大改革.从法理上指出检察机关批捕权存在的缺陷,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上立即取消检察机关的这一权力.可以维持检察机关的批捕权不变,但应在批捕机关和批捕程序等方面作必要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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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2010,(23):54-55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中央关于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要求,明确布署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改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该制度实行以来,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作用初步显现,促进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和侦查模式的转变.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但是,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的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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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笔者曾对某县人民检察院2002年至2004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农民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分析,下面拟根据一些数字与事实谈谈犯罪农民的特点,并就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寻求有效的遏制对策。一、农民犯罪的基本情况据统计,2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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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中国检察官》2005,(2):80-81
今年1-10月份我市检察机关共审查批准逮捕贩毒案件71件132人,比去年同期增加35%,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我们按照高检、省检察院的要求,从严从快批捕了一批毒贩,追捕了漏犯,顺利地打击了该类犯罪。但在办埋贩案件中,我们遇到下列问题亟待解决:1.法律、司法解释对毒品的含义界定滞后。当前毒品种类很多,司法界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而现在许多毒犯在市场贩毒的K粉(氯氨酮)系一种新型毒品,《湖南省禁毒条例》已将K粉列为毒品,但我们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既未找到相应的司法解释,也无从把握案件的批捕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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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权在刑事诉讼中占据重要地位。正确运用批准逮捕权,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错误的批捕决定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本文拟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在探讨检察机关运用批准逮捕权时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把握逮捕条件和建立合理制度的角度进行思考,寻找正确运用批准逮捕权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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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刑事诉讼为切入点就2009年检察制度改革做一个发言。从国家的有关法律文件来看,检察机关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但是对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在学术界仍然有一些争论。笔者认为,最关键的问题或许并不在于检察机关是否是司法机关,而在于检察机关通过怎样的权力运作使自身更像一个司法机关。因此,发言拟以检察权行使的司法化为题,以刑事诉讼为切入点,论述检察机关权力行使方式的转变,主要讲刑事诉讼在检察领域里最重要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