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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8):44-48
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于被拆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复估。因此,基于正当程序原理,为保护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被拆房屋评估报告依法申请复估的权利,拆迁人应将被拆房屋评估报告及时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机关在裁决过程中,也应当对被拆房屋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问题予以查明,并确保在裁决作出之前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机关未查明该问题即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且不能举证证明被拆房屋评估报告已经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所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33.
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在出租人依约抵扣相应保证金后,拒不补交保证金,出租人依约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恶意延期返还房屋。法院判决:承租人支付延期返还房屋期间的占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34.
35.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民法上之优先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对其有明文规定。我国民国时期,将其规定于民法典之中,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仍沿袭之。目前我国法律虽有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相关规定,但均非常简陋,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需要不断加以完善。本文试图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概述、行使、完善等方面来对其加以阐述,以期能对我国民商事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6.
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履行,而非为了解除,因此要解除合同,非经双方同意,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提到英国法中解除合同(如租约)的法律依据,人们常常想到的是一方违反合同中的“条件”(Condition)条款和“合同受阻”(Frustration)。其实,在英国法中,一个明显的趋势是英国法院在解释构成合同条件条款时,愈来愈严格,越来越多的合同条款被视为“中性条款”(Intermediate or In- 相似文献
37.
<正> 相对于民法的许多制度,融资性租赁合同属于非常年轻的制度,国外只有三、四十年的历史,进入我国才有十年。由于它的特殊性,用传统民法理论难以作出解释,因而给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发生纠纷后的法院审理带来各种认识上的困难。本文拟从该制度的性质、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及如何与现有的法律体系相互衔接等方面与法学界同仁共同探讨。广义上讲,融资性租赁并非一个合同,而是由三方当事人参加、两个法律关系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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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中的最后航次指示与还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众所周知,在定期租船中当事人难以预先确知最后航次将于何时结束,承租人将于何时还船;但在法律上,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租人承担在租期届满之前还船的义务。对此法院采取一种折衷的办法:如租约中仅约定租船期间而无宽限(marginortolerance),则法院在该期间外将默许一段 相似文献
39.
未经出租人明示同意且出租人一直未提异议的转租合同,应有效。合同终止后,若出租人未基于物上请求权向次承租人直接主张有关权益,而是仍然依据租赁合同关系向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并支付使用费,则承租人可基于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次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的状态等进而要求次承租人迁让,承租人仍可按约定的转租租金标准向次承租人收取使用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