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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道国对投资者行为采取限制措施而产生的国际投资争端的法律纠纷中,投资者对东道国提出仲裁请求,东道国则提出“投资行为违法”抗辩,其实质是投资争端中责任归属问题处理的法律适用。投资仲裁中对责任归属如何确定,不仅取决于投资者行为与东道国措施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且涉及东道国措施与条约义务及投资损失的关系,同时需要分析违法投资行为对投资仲裁请求的不利影响。理论上,应区分“投资产生的不合法”与“投资履行的不合法”,并允许东道国依据国内法对履行中的不合法行为进行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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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意识的提升、举证责任的加重、律师辩护的介入、看守所的交叉感染等诸多原因,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对其是否在明知系违法的情况下仍实施不法行为,因而涉嫌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进行各种难以查证的辩解,即所谓的“幽灵抗辩”,企图逃避刑罚追究.对此,必须从办案实际出发,通过合理利用刑事推定,严密取证方向,正确适用附条件逮捕措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保证依法准确打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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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立法中的缺陷集中表现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错位、再审事由重实体、轻程序、再审时限和次数、再审方式和范围不明确。要转变立法指导思想、建立再审之诉制度 ,明确再审事由、时限和次数、方式和范围 ,以推动民事再审制度走向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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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回避事由的规定存在混乱、缺乏体系性、难以涵盖实践中多种多样应回避情形等问题,解决的途径是借鉴国外做法,将回避事由明确划分为两个层次:具体回避事由和概括回避事由。前者由法律明确规定,主要规制审判人员和案件具有人际上密切联系以及就该案件承担过一定工作的情形。而实践中可能发生的多种形式的危及审判人员中立性和公众对司法公正信心的其他情形,因其难以穷尽,应由更具灵活性和包容性的概括回避事由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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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从矫正正义视角作出的研究只能部分解释实践中环境管制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效力。以风险控制为视角,环境管制与侵权责任均可视为风险控制的工具,它们分别在不同方面具有各自的功能优势。为充分利用二者的双边优势,环境管制与侵权责任应当保持制度上的合作。当环境管制标准能够达到社会最优标准时,侵权责任将作为“查漏机制”弥补环境管制标准的执行不足。这要求法院充分尊重管制标准,并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当环境管制只能设定最低限度的“门槛性”标准时,侵权责任将作为“补缺机制”弥补管制标准的设计不足,法院因此要为排污企业“量身定做”最佳的行为谨慎标准,并在必要时否认合规抗辩的效力。由此形成的制度合作框架从根本上解决了环境管制标准的侵权法效力问题,并能够对相关法律现象作出全面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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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是指不符合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但因对知识产权人商业利益造成直接损失而由法律明确规定视为侵权的事由。虽然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是对知识产权一般侵权要件的补充,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但适用不当也可能成为知识霸权的借口,因此需要在相关的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时应坚持严格的法定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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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相应的信息,当事人意识不到需回避人员回避的必要性,当事人就没有申请回避的理由和依据。没有完善、充实的信息披露制度,回避制度只能处在被"形骸化"的窘境中。在我国诉讼中,回避事由信息的发现模式属于偶然发现模式。这使得我国诉讼程序正义处在低水准状态。回避事由信息披露与需回避人员的隐私权保护、司法权威的实现不存在冲突。回避事由信息披露是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的应然之举。可以考虑组合使用网络披露、院内披露、文书披露的回避事由信息披露方式,使我国回避制度实在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