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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股权出资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周友苏  沈柯 《现代法学》2005,27(1):51-56
《公司法修改草案》将股权纳入出资形式当中,这一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公司法上,可以作为出资标的物应当符合两项标准:具有确定的价值和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作为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在不同的公司类型中体现出不同的特征。只有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和非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能够作为出资标的,而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则不宜作为出资标的。并且,《公司法》在承认部分股权可以作为出资的同时,也应当增设相应的救济措施,以弥补股权出资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272.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充分行使对于有效的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土地价值,促进我国地产市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它的流转也意义深远。文章通过对其流转方式的探讨,明确了几种流转方式的概念、生效条件,并对现行法律中有关规定提出了商榷性建议。  相似文献   
273.
在高校后勤公司设立过程中,一般会遇到关于公司类型的选择、公司股权结构、股东出资形式以及原后勤职工安置等问题。高校后勤公司应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高校在后勤公司中的投资比例不宜过大,股东尽量以现金出资,对原来后勤系统的职工也应该稳妥安置。  相似文献   
274.
案情简要2005年8月,李志刚(男)刘文霞(女)二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不久,因李和饭店小姐嬉戏刘吃醋,二人闹翻了脸。从此,刘文霞情绪低落,萎靡不振,回娘家居住。其父母要李志刚出资2万元为女儿治病,李不同意。刘文霞不愿维持已死亡的婚姻,未经父母同意。一分钱也不要便和李办了协议离婚。在办理离婚过程中,登记员通过询问、观察等方式判断刘的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的民事行勾能力。刘文霞的父母得知这一消息后十分生气,在其离婚的第二天就把刘文霞送进了异地一家精神病分院。2004年底,刘文霞因第一次恋爱失败,精神受到刺激,家人曾把她送到这家精神病分院治疗过精神抑郁病。刘的父母为了和李志刚  相似文献   
275.
信用出资不仅可以促进交易的便捷迅速,而且可以鼓励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信用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双重属性。新公司法从资本理念到资产理念的转变,使信用出资在理论上得到了突破性发展,同时信用具有财产价值,能够评估和转让的特征也为它成为可出资形式奠定了基础。应当完善信用出资评估机制、公示制度、责任承担制度,从而使信用出资合法化。  相似文献   
276.
自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到本次公司法全面修订,关于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理论争鸣一直持续不断。禁止抽逃出资规则,应当被小幅改良而非废止。资本认缴制背景下,可在保持抽逃出资概念不变的情况下,将抽逃之对象解释为公司之“财产”而非股东之“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与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回购股份等其他违法分配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未经法定程序”,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亦应作差异化评价,由此体现出公司资本制度的不同激励效果。新型以及隐蔽、复杂型分配行为之认定,应在“权益损害标准”之外着重审查当事人实施此类行为的主观要件即真实意思表示,在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偿债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交易自由、促进交易模式创新。抽逃出资行为,可重新界定为股东以无偿或者不合对价获取公司财产为目的,未经法定程序而实施的损害公司财产权益或者偿债能力之行为。  相似文献   
277.
赵旭东 《法学研究》2014,36(5):18-31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并未否定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和与之相关的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取消最低资本额,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范围或数额,而非股东出资义务本身。公司资本从有限制的认缴制到无限制的认缴制,改变的只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股东以其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资本的"认而不缴"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或责任。认缴资本的采用也不能终结或取代实缴资本的独特作用。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不因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和实行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而改变,取消验资的特定法律程序,决非否定资本真实性的法律要求,而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278.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在公司出资问题上确立了授权资本制,但公司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的出资补缴责任仍然存在。公司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包含形式未出资和实质未出资两种基本形态,抽逃出资不属于未尽出资义务。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兼具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的双重责任属性,但不属于对公司违约。发起人之间具有合伙性质,彼此互负守约义务和担保义务,当有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不论是形式未出资还是实质未出资,也不论公司类型,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全体发起人需承担连带的出资补缴责任。现行司法规则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补缴出资责任,这并不排斥债权人对发起人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  相似文献   
279.
确定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存在请求权基础、公司法自创规则两条路径。前者有奠基性意义,在该路径下,应厘清出资义务的约定基础、法定基础,注重债法与公司法并用的系统思维。本源性的出资义务是约定的,表现为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其区别于法定产生的出资义务衍生体。股东协议是组织性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利他合同条款,出资义务请求权人应包括公司、其他股东,但公司法特殊价值会对出资义务抗辩权等产生抑制作用。章程性质依内容不同具有可分性,其出资条款应界定为组织性合同,请求权主体也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对出资义务请求有独立利益,组织法不应排除其出资义务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出资义务请求权是法定的,须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公司法修订时,应明确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请求权源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  相似文献   
280.
梁军 《法庭内外》2013,(8):20-22
平常我们戏称自己被解雇为被"炒了鱿鱼",后来衍生出自己辞职叫"炒了老板的鱿鱼",不管是哪种,失业的都是员工,所谓炒老板鱿鱼也不过是一种无奈的自嘲。可这个世界就是这么奇怪,在湖北省枣阳市还真有一位老板被其他股东给"炒"了。这一炒不打紧,还炒出了一桩襄阳地区首例公司股权纠纷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它又给投资办厂的人们哪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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