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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在经济活动中,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而又领取公司营业执照的现象比较常见。这一方面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的经营风险,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有这种情况的公司的债权人该如何才能保护自身权益呢? 相似文献
292.
《中国法学》2019,(2)
资本认缴制存在"认"与"缴"两个阶段。与"认"的阶段遵循股东自治不同,在"缴"的阶段,应以公司自治为主。如果股东认而不缴,公司可以"催"。然而,我国出资催缴制度缺陷较多,亟须完善。首先,是否必须"催",应区分公司内外关系,如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则公司必须催缴;如仅为公司内部关系,则完全交由公司自治。其次,谁来"催",应由公司意志决定,若不能就此形成公司意志,则将董事会确定为催缴执行主体。再次,对于期限未届至的出资,若不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公司不得提前催缴;对于未约定期限或期限届至的出资,公司可随时催缴。最后,应分别在合同法和组织法视角下完善股东催而不缴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司催缴的效果。 相似文献
293.
黄艳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2)
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2种情形和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时房屋按份共有可得出,《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不仅规定了不动产的认定规则,同时也明确了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时出资的认定规则,即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时的登记推定规则,以及双方父母出资时,各自父母的出资视为赠与各自子女的规则。登记推定规则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基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我国现有的父母出资赠与规则有待进一步反思。房屋系婚后所得,因夫妻没有明确约定房产仅归属一人,故房屋由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或按份共有。离婚时,出资及其增值归出资人子女一方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可由夫妻双方共有。在考虑照顾女方和孩子权益时,法院可酌情适量给一方多分。在具体的增值额计算上,最高院提供了三种标准,其中一种标准对夫妻双方更为公平,可供借鉴。 相似文献
294.
市场化债转股的法律性质既是破产法上的债务清偿,也是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投资行为。债转股与债转股的实施方式是不应混淆的概念。上市公司以股票清偿债务不是债转股的典型形态,其基本性质是以可流通证券清偿债务。债转股事项的表决不适用债权人会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破产法解决的是债务清偿问题,债转股的投资行为性质决定其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允许强迫不同意者进行债转股。债转股方案对债权人应当比直接清算、现金清偿更有利。债转股并非必须所有拟转股债权人都参加才能实施,少数债权人不参加债转股不会阻碍其目的的实现。作为债务清偿行为,在所转股权经过工商登记变更后,该项债务即完成清偿。债务人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等原因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已通过转股方式完成清偿的债权不得再恢复为破产债权。作为投资行为,在所转股权经过工商登记变更后,依法不得再恢复为债权,不得以抽逃债权出资的方式,破坏资本充实原则。完成转股后还可以恢复债权的主张,将彻底破坏重整企业的资本(产)信用。 相似文献
295.
296.
专利出资交付履行是专利出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专利出资交付履行规定存在不足,以及实践层面的操作规程付之阙如,为了弥补该不足,从法理角度对专利出资交付履行对象的特殊性及其特别要求进行分析,提出构建专利出资交付履行规程的具体内容,对法律与事实交付进行双重制度安排;确立与规程相关的制约机制,并辅之以专利出资之公示及监督机制;同时,延伸规程之后续法律保障,规范专利出资后的权利义务.以构建我国专利出资交付履行的总体规程,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权出资制度. 相似文献
297.
@@ 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后,虽然扩大了出资的形式,但是并没有明确债权是否符合该法允许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现实生活中,却早已出现了将债权作为出资的先例.这种先行于立法的实践,最终反映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中. 相似文献
298.
百余家空壳企业相互担保,诈骗贷款,杭州市10多家银行被骗,金额高达13亿余元。有业内人士分析,除了监管失控外,不排除内外勾结的嫌疑。坐落在杭州市凤起路上的之俊大厦如今巳物是人非,这座靠近西湖的25层写字楼寸土寸金。这里曾是一个人的"王国",在杭州市银行界呼风唤雨。3月28日,"失踪"了近5年的何志军出现在杭州市中级人民... 相似文献
299.
300.
本文首先阐述了知识产权出资的含义,并界定了知识产权的客体。以此为基础,分别对知识产权出资的特点以及我国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立法及其价值做出了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