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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明知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方式使得另一方误以为是婚生子女并履行抚养义务的,为欺诈性抚养。一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可向另一方追索已支付的抚养费,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案情】原告:朱某。被告:李某某、徐某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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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日益猖獗,《刑法》第241条第6款关于可以不追究收买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备受“责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欲对《刑法》第241条第6款进行修改.本文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刑法》第241条第6款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也力求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找出修改《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合理依据,进而说明修改后的《刑法》第241条第6款必将有力的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也必将对遏制拐卖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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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的配置需要遵循罪刑均衡的原则,而罪刑均衡原则之下不同的刑罚根据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通常来说,报应刑要求刑罚不能超过应承担的责任,而预防刑要求刑罚能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如果刑罚设置可以满足这两个要求,那么可以说法定刑的设置是合理的。因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是否合理,需要从报应和预防的两个方面进行回答,即其法定刑是否与责任匹配,是否能够起到预防的作用;同时也是从刑法内部体系审视某个法条与其体系是否相协调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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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飞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3):42-50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既是侵害人身自由之抽象危险犯,又是侵害意志自由之行为犯,前者符合“保护同一法益之上一位阶犯罪”的立法设计,能够证成轻罪定位的合理性;后者的法益侵害流程可察性高,利于发挥法益的构成要件解释指导机能。轻罪立法是为追求刑罚必定性,因而本罪在要件解释时须遵循意志自由行为犯的法益保护向度,严格排除行为、目的等要素的添附;在司法适用时须协调基本犯与系统化罪名群的关系,妥善处理诉讼时效、未构罪情节引发的处罚间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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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亲呆呆望着当年已夭折的爱子,如今已长成英俊少年,他不啻是在经历一场情感风暴。而远在大山深处因病未能成行的母亲,魂里梦里又是怎样思亲泪血,悲喜交集!牛道口派出所辖区与蓟县相邻,地处天津市宝坻区北部。公安机关在开展三访三评深入大走访活动中,这个有名的瓜果之乡无论田间地头、农家院抑或是村民聚集的其他地方,时时闪现民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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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 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关于本罪的法益,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第 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法益是被拐卖者的自由。但这种 观点不能说明拐卖婴儿的行为也构成拐卖儿童罪。第二 种观点认为,本罪的法益是监护人对被拐卖者的监护 权,或者人与人之间的保护关系。但这种观点没有考虑 拐卖正常成年人的情况。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的法益 原则上是被拐卖者的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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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时,观念偏差、对刑法规范的误读、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立法漏洞、该类案件自身特点等因素共同导致面临追诉时效困境。应加强法治宣传与纠偏,通过严格司法减少积案;收买者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儿童后卖给自己的,既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也与拐卖者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应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是对亲情关系的破坏,是对亲属合法权益的侵害,被收买者的亲属亦是被害人;行为人实施收买行为后,又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或拐骗儿童行为的,前罪追诉期限应该从非法拘禁行为或拐骗儿童行为终了后开始重新计算;在非法拘禁行为或拐骗儿童行为延续期内,收买行为的追诉时效当然不结束;基于社会稳定、子女抚养、个人意愿等因素,在“打拐”过程中应考虑当事人的情感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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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的适用结果存疑时,应优先更新解释论而非启动立法论。未穷尽现行法的解释空间之前不轻言修法,是法教义学及其背后的法治立场的基本要求。随着时代变迁,严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的民意吁求具有正当性。在理论上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解释为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伤害罪等后续犯罪的预备犯,特别是在实践中把握住收买型强奸与普通强奸之间的差异,有利于降低证明难度,实现数罪并罚。当报应刑的正义性可以被解释论满足时,修法的理由就只剩下能否显著提高预防效果。但是,收买被拐买的妇女犯罪的特殊性使得修法能否跨越法律认知、理性选择和盈亏权衡的三重障碍发挥威慑作用存在疑问。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一环,基层执法的问题及其因应策略,应在立法权衡中被同步考量。摒弃立法万能论的执念,重视行动中的法律,追求女性权益保护的实效而非口号,是立法者应当秉持的责任伦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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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训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1):51-54
拐卖犯罪严重摧残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毒化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歪曲人们的精神价值观。世界各国尤其中国一直将其作为重点惩治对象。但由于存在观念上的误差、立法上的欠缺和各种反拐力量之间的衔接不畅诸多问题.致使反拐行动无法取得应有的成果。鉴于此,澄清观念上的误区、完善立法、建立警民联动反拐长效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