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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自201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家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然而,就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却发生了一起不可思议的“拒执案”:有人称,当地一名顶着政协委员光环的企业法人代表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监视居住.令人诧异的是,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该人居然可以自由通信、任意出行,甚至还出席了内蒙古自治区“两会”.2016年1月31日,《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特派记者赶赴通辽市,就相关情况进行采访.  相似文献   
82.
指定服役制度作为人类进入文明的标志与早期国家形成的动力,贯穿了西双版纳勐泐王国发生、发展、衰亡的整个过程。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产生于原始共同体内部分工及对外武力征服,在农业劳役、工商业劳役、军事劳役、日常生活劳役、公共劳役中都有具体表现,劳役分配遵循等级原则、平均原则、特长特产原则,并体现出整体性、固定性、强制性、复杂性4个特点,其产生是商品经济不发达、血缘共同体存在的必然结果。这一制度在世界文明史上具有普遍性,是探索早期国家起源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83.
属人法是冲突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属人法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后,大陆法系国家逐步形成了以国籍为连接点的属人法传统,与英美法系国家以住所为连接点的属人法传统形成对峙。由于两大法系在属人法上的不可调和,惯常居所的概念应运而生,二次大战以后,形成了以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为主、以国籍和住所作为连接点为辅的属人法发展趋势。我国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和国籍为主要连接点,体现了我国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与国际社会相融合的趋势。  相似文献   
84.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本质体现了实现刑罚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在实现国家刑罚的同时要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权保障。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但该制度仍存缺陷及不足,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5.
从“身份”到“场所”——属人法连结点的历史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属人法连结点的发展大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古罗马至19世纪是住所地主义形成时期;19世纪至20世纪中叶是国籍原则与住所地主义的并存时期;20世纪中叶至今是属人法连结点的新发展时期。其中,第二个历史阶段的起点并非是国内学界所公认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而应是后来的孟西尼学说。国籍原则衰退后,住所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在第三个历史阶段,惯常居所替代了住所,成为属人法连结点在当代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86.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责任,国家应当切实承担起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责任而不能将义务转嫁给律师。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法律规范和制度运行两方面的问题,应当通过规范的自省和政策的关照加以完善。当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根植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之中,要真正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水平,还必须改善刑事诉讼的整体环境。  相似文献   
87.
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犯罪现象本身呈现出与常态社会的极大不同,以保障人权和追诉犯罪为目的的刑事强制措施也得因之变化。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但现如今,随着其制度生存的社会根基被剥离,适用条件违反了比例原则,适用空间极其微小,以及无法破除的执行困境等废除理由的凸显和强化,它必将日渐式微并最终被废除。  相似文献   
88.
刑事诉讼法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替代措施,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设立之初就被质疑存在制度缺陷,面临法律适用的困境。在具体适用该项措施时应坚持限制适用与适度原则,细化适用范围,完善有碍侦查和指定居所的有关规定,明确"看管人员不参与审讯,讯问不得在居所进行,讯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从审批、监督、救济、追责等方面建立健全四位一体的法律监督机制。只有坚持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的理念,才能发挥该项措施的独特作用。  相似文献   
89.
从立法沿革来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不是一种新的强制措施,只是新刑诉法及刑诉规则对其适用做了细化和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定功能,怎样防止将其异化为羁押措施?当务之急就是要以新刑诉法修订实施为背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执行场所和执行方法、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保障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90.
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出台后,监视居住制度开始承担着独立的刑事诉讼功能。新法对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既健全了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也为侦查部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提供了依据。然而,新法仍缺乏对于被执行人权利的救济和第三人权利的保障,致使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极易造成监视居住执行时的错位。因此,应构建独立的监视居住平台,赋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权,加强检察系统内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体化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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