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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朱璇 《法制博览》2023,(1):61-63
随着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双层股权结构形式得到众多科技创新型公司的青睐,成为最常用的资本模式,同时也产生许多问题,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上市后治理绩效趋于恶化,而投资者又无法通过投票机制改善公司治理环境,针对已经本土化的双层股权结构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一方面加强其外部监管机制,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完善股东内部契约自治,可以通过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的治理指引来引导双层股权结构公司在其章程中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2.
江淼淼  曹强 《法制博览》2023,(10):115-117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发展中,引来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加入,但是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多争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针对股权回购做出了相关规定,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然而在公司的运营发展中所涉及的股权回购情形有时会超出法定的范围。在司法裁判中往往出现约定股权回购的纠纷,在认定约定股权回购的效力时,可能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法院通常会根据法定回购股权的相关规定去认定约定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有效。但约定股权回购的条款也有存在的意义,其有效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符合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当填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漏洞以应对实践中发生的纠纷。  相似文献   
113.
汪洋 《法制博览》2023,(36):7-9
公司行为需要公司法予以规制、调整和保障,公司的发展需要公司制度的支撑。我国2021年12月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在公司法运行的长期实践中,各国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模式形成了不同的公司制度,包括法定资本制、折中资本制以及授权资本制。本文将通过对这三种资本制度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以盼读者更明晰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之间的差异,为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授权资本制度的选择和适用提供更好的方案。  相似文献   
114.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授权资本制下不当发行的规制有所不足,后续修订应强化股份发行的事前规制。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是股东的保护性请求权,基于减少代理成本、禁令救济经济效率、股东权利的合同理论以及少数股东保护等正当性基础,应当在《公司法》中增加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规制不当发行需兼顾公司融资与股东权利保护这两项价值,股东行使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需满足不当发行与股东遭受损害两要件,同时应规定股份发行之前董事的通知义务,尤其当特定认购人可能取得公司控制权时,董事会应事前向股东通知认购人的信息。《公司法》通过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事前规制不当发行,有助于强化授权资本制的体系效应与法律确定性。  相似文献   
115.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所规定的四种服务类型具有一定局限性,无法涵盖小程序、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认定为《民法典》1195条所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适用该条进行调整。小程序案一审法院为了适用下位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而限缩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做法并不妥当。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197条中的“应当知道”理解为一种推定的故意,而不宜认定为过失。小程序、云服务器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现实技术以及具体案情决定了其并不知晓具体的侵权事实,因此并不符合《民法典》第1197条所述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由于采取“必要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删除、屏蔽等手段,而且包括转通知措施,此点与《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转通知义务并不矛盾。由于该类新型网络服务平台在日常运营中通常会同时提供交易和媒介两大类服务,当其为提供交易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坚持网络中立性原则;当其为提供存储、搜索以及内容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监管;而当其仅仅为提供接入以及缓存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遵循“单纯管道”理论的要求。  相似文献   
116.
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中的"公私债负停征,此物不在停限"、"后有恩赦,不在免限"等抵赦条款,是民间社会对抗国家赦免私债的契约表现.始于北魏时期的国家对私债的赦免,针对的是"偿利过本,翻改券契"等民间高利贷行为;唐、五代及南宋、元初赦令,延续了这个传统.这一赦免初衷,也波及到无息借贷,致使抵赦条款也出现在无息借贷契约中,反映了民间防御意识的加强.契约中的抵赦条款的反复出现与国家免除民间债负赦令的频繁发布,反映了民间高利贷与国家控制的长时间博弈.明清时,国家不再以赦令形式免除私债,契约中的抵赦条款也随即消失.  相似文献   
117.
以往有关视频广告屏蔽类案件的裁判,大体沿袭了"解释一般条款-提取规范命题-引入裁判方法"的结构脉络.从司法实践看,作为解释前提的规则提取通常仅完成了内部证成环节而忽略了外部证成说理,从而使得认定标准的正当性受到质疑.以事实后果和逻辑后果为导向的"后果取向型"裁判思维,可以通过"社会效果评析法律效果"的方式,实现对裁判结...  相似文献   
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相关法律只规定国务院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作为立法被授权主体。这种狭窄的立法被授权主体范围,难以适应改革开放的现实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赋予许多地方先行先试的政策,各地对授权立法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为了顺应法治建设的专业化、精细化趋势,以及提高立法规范供给效率,扩大立法被授权主体范围,尤其向改革一线的主体进行立法授权,使其能够进行变通型立法,已成为必然。为此,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将更多主体纳入立法被授权主体范围,赋予其变通型立法权限,并明确授权立法的条件、监督方式等,使授权立法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相似文献   
119.
李理 《河北法学》2007,25(12):151-154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须履行主动说明义务.当前最重要的是促进保险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二是促进责任免除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其法律后果仍应维持不产生效力的现行规定,而不宜引入国外的冷静观察期制度.  相似文献   
120.
《公民导刊》2009,(2):22-23
监督法是实体法,更是程序法。但对于违反监督法规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各方却持不同观点:有人认为。监督法没有专门“法律责任”的章节,也没有对违反监督法作出承担责任的规定,这就造成监督法实施后显现出监督困境;但也有人认为,虽然监督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但在宪法以及相关法律中确能找到相应的责任条款,因此违反了监督法,必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对违反监督法规定究竟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说法不一,仍需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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