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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曾于1996年作过重大修改,当时的许多改革措施,如调整管辖范围、律师介入侦查、取消收容审查、完善强制措施等,都曾对公安侦查工作产生深刻影响。新法实施7年后,2003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再次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由此开始了新一轮研讨热潮。此次修法的基本精神十分明确,就是进一步加强权力制约,保障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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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实施二十年来其成效有目共睹,但无庸讳言,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从基层检察官的视角指出了“严打”中出现的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并对“严打”进行了理论反思。指出“严打”必将和收容审查等制度一样在完成其历史使命后逐渐淡出中国法治进程的历史舞台——但在此过程中,理性的抉择则是如何规范“严打”。结合基层检察工作,本文提出了制定统一的“严打”刑事特别法;加强司法机关制约性,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求刑权;制定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明确“严打”期间的证明标准等规范“严打”的三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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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立法的直接目的是要使法得到实施,最终目的则是调整、规范社会关系,使社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这既取决于法适应社会需要的程度,又取决于法的体系内部是否和谐。 由于立法的不周延以及立法侵权等原因,直接造成了法的体系内部不和谐,其突出表现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等相互之间不协调一致。由此便带来了法的实施困难重重:要么无所适从,要么各取所需,妨碍了法的统一实施,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日益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本文拟结合实例分析我国立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立法权限问题 在立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侵权现象,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有人称之为“立法无序”。表现在: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情况。一方面,存在着立法混乱,本该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却是由其常委会制定,直到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才修改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先由全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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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显而易见,在中国除了法定的强制措施外,收容审查也能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对于公安机关使用的这种法外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手段,历来存在不同看法,争议颇多,观点各异。褒者赞其具有中国特色,贬者斥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收容审查何去何从?一时还难以下断然结论。最近笔者有机会较系统地了解了收审存废讨论情况,朦胧地意识到:我们似乎应当将研究收容审查这一课题的目光向外拓展,把它与我国现行逮捕制度的改革、完善联系在一起思考。这样也许能够摆脱困扰,寻求一条理论与实践都能接受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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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12,(12):41
胡连友1995年因带头冲击政府机关,被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收容审查,2000年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东安县公安局拘留。2010年9月,胡连友开始在新浪等网站上发布《法盲怎么当上公安局长?郑航使用黑恶残忍手段侵害人权》《郑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涉黑保黑控告书》等网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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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家住重庆市江北区的童伟民在家中发现,他家的保姆陈德凤被人杀害并残忍地肢解成40余块.随后,童家小儿子童立民,以有重大嫌疑被收容审查.在强大的压力下,他漏洞百出地编供了先奸后杀哥家保姆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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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些媒体相继披露了我国一些地方在收容审查中致人死亡的事件。2001年8月27日的《中国青年报》称,在广州从事装修工作的广西人张森,在路经广州市白云区松州地段时,因没有随身携带暂住证而被送到广州收容站,待张的家人赶往收容站后,张已在医院死亡。在殡仪馆,张的胸部呈紫黑色,下阴处肿胀,惨不忍睹。在其他地方,收容站被当作摇钱树,不法之徒与管理人员勾结,做起了倒卖人的生意,一些待遣送人员被卖作妓女。面对种种不法行为,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要收容审查?我国这一制度建立的宪法依据是什么? 1982年,国务院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发布了《城市流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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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回顾和检讨三十年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我国实行收容审查制度的历史,论者可能褒贬不一,众说纷云。此项制度的优劣利弊,历史自有公论。但是,在收容审查尚不可能立即退出历史舞台的情况下,如何正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并采取必要的立法对策等措施来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法制的尊严,则是立法者、执法者和法学研究工作者应有的责任。一、问题种种 1.收容审查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我国收容审查制度诞生已经30年,但至今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收容审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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